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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登记是指为设立、变更或终止公司主体资格,依照公司登记法律法规中的相关内容及程序,将法定的登记事项在登记机关登记,并公之于众的行为。其对公司信用的建设有着不可估量的作用。公司登记一方面通过登记与公示程序将公司及其基本信息记载于登记簿并公之于众,彰显公司信用,另一方面公司登记通过赋予公司登记公信力和制定严格的法律责任保障公司信用。但公司信用的理论有资本信用论与资产信用论之分。我国修改前的《公司法》以资本信用论为立法基础,进而对公司登记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但公司资本信用难以如实反映公司信用,不利于保护第三人,因此,新《公司法》采用了资产信用论。这种立法的转变要求公司登记制度也发生相应转变。我国公司登记制度立法已形成了一个体系,分别由《民法通则》、《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一系列的法律法规组成。公司登记的种类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公司登记的事项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营业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以及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公司登记是登记机关的行政行为,须由公司登记机关审查和公示。但在审查方式上,长期以来采用的实质审查方式难以真正地保障公司信用,反而在一定的程度上淡化了公众的风险意识,而现行的形式审查缺乏推行的现实基础。公示制度的缺陷同样明显,如未能提供方便快捷的登记簿查询方式。同样我国公司登记立法没有规定公告的效力和公司登记申请人以及公司登记机关的民事责任。为此,为彰显、保障公司信用,应对我国公司登记制度予以完善。就公司登记审查方式而言,应采用折衷审查的方式;就登记公示制度而言,应从公司登记簿与公告两方面对公司登记公示制度予以完善,解决登记公示制度所存在的问题;并且要针对公司登记申请人、公司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的违法登记行为设定的法律责任,为因此遭受损失的第三人提供必要的救济手段。基于公司资本的重要性,还应根据《公司法》的修改及时对现行刑法中的相关规定作出修正,使其能应对实践中的新现象和新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