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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道路交通日益发展的今天,交通肇事犯罪高度频发,对公共交通安全造成重大危害。交通肇事后逃逸,既使危害结果容易扩大化,又造成证据固定困难,被害人的损失也无法得到及时补偿,因此,逃逸行为充分反映出行为人逃避抢救义务和法律责任承当的主观恶性和威胁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客观危害。交通肇事后逃逸,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要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在实践中,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缓刑适用率偏高,主要以经济赔偿为判罚考虑因素,且判罚情况比较机械、判罚尺度不一,导致出现部分罪刑不相适应的判决,违背了刑法立法本意。理论界对于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关注主要集中在其定性及立法层面,对判罚的关注度不高,但笔者作为基层司法工作人员,立足于司法实践,认为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判罚仍存在许多亟待规范的地方。本文笔者通过数据的收集、汇总,对禅城区交通肇事案件现状的研究和对典型案件的分析,对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缓刑如何适用提出了自己的观点。第一部分,文章首先介绍了禅城区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总体概况,选取禅城区2009-2012年7月法院判决的交通肇事逃逸案件36宗,进行了具体情况的列表汇总,以反映研究对象的整体情况。第二部分,对禅城区交通肇事案件判罚现状进行了归类统计,从刑罚适用比率、自首比率、赔偿比率三方面进行数据对比,总结出缓刑适用比率偏高、自首和赔偿成为影响缓刑适用的主要因素等特点,并分别进行了原因分析。第三部分,文章总结了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缓刑适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包括经济赔偿对缓刑判罚存在不当影响、从宽处罚幅度过大、量刑不均衡、缓刑适用轻率、随意、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五大方面,并进行了相应的分析。基于上述问题,第四部分从理论方面对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进行刑法分析,从对“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涵义入手,指出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缓刑适用原则存在的分歧,明确了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缓刑适用应当从严的立场,并从实践出发,对应当从严把握的几方面进行了设定。最后,第五部分,结合前文总结出的当前在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缓刑适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笔者提出了可以进行规范的几方面,包括严格把握自首从宽,严格把握主观罪过大小,严格把握酌情从轻情节,以禁止适用缓刑为一般原则明确例外情形,减少赔偿因素对缓刑适用的影响。全文从实践出发,通过理论分析重又回归于实践,层层推进,以期为我国的交通肇事缓刑适用提供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