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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对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上海自贸试验区)金融创新法律制度做了概括论述,对自由贸易区、金融创新和自贸试验区金融创新法律制度进行了相关界定,对上海自贸试验区的设立背景和发展历程进行了介绍。其次,介绍了上海自贸试验区金融创新法律现状特点。上海自贸试验区金融创新法律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指引下,制定金融创新业务具体规范性文件,探索金融监管体系创新。然后紧接着分析了上海自贸试验区金融创新法律存在的问题。一是立法方面的紊乱。缺少国家层面的立法引导,上海自贸试验区金融创新立法存在的缺陷。二是金融监管体系的不健全。自由与监管的失衡、宏观审慎监管缺位、微观审慎监管粗糙、自贸试验区特殊监管市场滋生金融犯罪都说明金融监管体系的不健全。三是金融纠纷解决机制薄弱。金融审判存在的不足、其他纠纷解决机制的缺乏、与国际规则的脱节不能有效应对专业性强、数量多的金融纠纷。最后,提出了构建与完善上海自贸试验区金融创新法律制度的建议。第一,对立法环节的完善。制定国家层面的自贸试验区统一法解除上位法固有制度障碍的羁绊,使得上海自贸试验区金融创新具体立法工作可以在其宏观引导下有序进行。主动争取中央的立法支持,加强具体金融创新业务规则制定,如融资租赁业务和商业保理业务。第二,完善金融监管体系。借鉴域外金融监管经验,构建统一的宏观审慎监管体系。在统一的宏观审慎监管框架下,在上海自贸试验区设置独立的金融监管机构。同时深化微观审慎监管规则,加大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深化对互联网金融创新的监管,严厉预防和打击金融犯罪。第三,建立多元化金融纠纷解决机制。建立多元化金融纠纷解决机制,提高金融纠纷解决的效率。完善金融审判制度,发展金融纠纷非诉解决制度,努力构建上海自贸试验区立体、多元化金融纠纷解决机制,有效应对金融纠纷解决的成本和效率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