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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权概括来说是指社会成员在其疾病、失业、伤残、生育、年老、死亡以及遭遇社会风险和自然灾害等而导致生活困难的情况下,失去劳动竞争机会、永久或暂时丧失劳动能力,以至于公民以及其家庭成员不能维持基本必要的生活水平时,有从国家获得物质帮助、社会服务、以及要求国家为其创造就业机会的权利。社会保障权是一项公民基本权利,因为其无论是从内涵还是外延上都体现着对人性的深刻关怀。
从古至今人们为了生存而奔波劳作,生存是公民其他权利实现的基础,而社会保障权的产生体现了近代社会人们对生存权思想的深刻理解,而这种理解最终反映为人们对社会分配制度的重视与反思,由此人们建立了由国家立法并强制实施的社会保障制度,充分保护公民的生存权利并且希望通过福利国家的建设让所有公民分享国家和社会的发展成果,提高公民的生活水平。
社会保障权并不是伴随着社会保障制度产生的,社会保障制度古已有之,但是古代的社会保障制度的产生基本上归结于君主的仁政和为社会的怜悯,是一种恩赐救济的模式。社会保障权的萌芽可以追溯到英国资产阶级革命胜利之后,推翻了腐朽的封建制度以后,当时的人们希望政府创造公平正义的社会环境,以满足人们基本的生活水平,而当这种希望被理解为迫切的要求时,则发展成为了社会保障权的雏形。社会保障权从自然权利转变为法定权利源于德国颁布的《社会保险法》,虽然该法中并没有出现社会保障权这一词语,但是其在社会保障权发展史上的贡献是毋庸置疑的。二战以后,随着第三代人权思想的不断发展,社会保障权也被国际社会普遍认可,194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世界人权宣言》第22条规定:“所有公民,作为社会成员之一,都享有社会保障权。”随着现代社会文明的不断进步,社会保障权已被大多数国家写入宪法,成为更高层次的宪法权利。2004年我国宪法修正案增加了“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虽然宪法文本中没有直接提及社会保障权,但这仍然充分肯定了社会保障权在公民基本权利中的重要性。
现代社会人们对社会保障权的理解不断深刻,社会保障权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也由过去的单一型发展成为了现在的复合型,而以往的社会保障权定义显然已跟不上时代的步伐。社会保障权无论从其本身结构还是从其救济制度来讲,都面临着新的挑战。而如何在挑战中寻求发展,在多方利益之间寻求平衡,在复杂的社会环境中把握公平正义,从而更好的保护公民的社会保障权,维护人的尊严,这不仅是国家和社会应该追求的目标,也是作为社会保障权利主体的我们值得深思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