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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水资源的所有权归国家所有,国家是水资源所有权的唯一主体,代表国家行使其主体权利的是国务院。但在现实生活中真正使用水资源的还是各个用水单位和个人。所以水资源经过国家之手初始分配给各用水单位或各行政区域后,真正的水资源使用权才得以产生。有的学者将这种权利称为水权,有的学者称为用水权,还有的学者称为使用权,我国现行的法律是取水许可制度,笔者通过分析认为,水权说是一系列权利的总称,不利于明晰各权利之间的关系;取水权说无法清晰界定该权利的性质;用水权说无法准确表达出水资源利用过程中的用益物权性质。故本论文在水资源国家所有的基础上提出水资源使用权说。水资源使用权人拥有了水资源使用权后,依法可以对水资源拥有占有使用权、收益和部分的处分权,在日常生活中体现为出租、抵押或转让等权利。但因为水资源使用权人没有完全的所有权,所以在行使水资源使用权时有一定的限制性,同时由于水资源在全世界范围内都不充分,就更加突显出了水资源使用权制度确立的必要性。本文正是在这种情况下通过水资源所有权的分析,引出在水资源使用过程中使用权人所享有的权利,以及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该承担的义务。并希望改造我国现有的取水权制度,确立以市场交易为基础的水资源使用权制度,解决目前在我国水资源严重供给不足的情况下,提高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合理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