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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侵权集团诉讼是现代社会新型的诉讼形式。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环境污染逐渐演变为大范围的环境公害,不仅造成了我们生存环境的污染和破坏,而且还给广大民众带来巨大损失,使他们的人身权、财产权和环境权益受到不同程度的侵害。因此,环境侵权集团诉讼制度的研究,对我国环境侵权受害人权利的保护和救济具有重要的意义。在研究过程中,文章以环境保护法和民事诉讼法为依据,主要采用了历史分析、法理分析、比较分析和系统分析等研究方法,首先界定环境侵权的概念,继而明确了环境侵权集团诉讼的概念,随后对国外环境侵权集团诉讼制度进行考察,并重点对我国现行环境侵权集团诉讼制度进行了梳理,就我国环境侵权集团诉讼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措施。文章除引言和结语外,正文分为以下四部分。第一部分阐述环境侵权集团诉讼的基础理论。该部分主要运用法理分析的方法,首先对环境侵权的概念和特点进行了界定与分析,认为环境侵权是指因产业活动或其他人为原因,导致自然环境的污染或破坏,并因此对他人人身权、财产权、环境权益或公共财产造成损害或有造成损害之虞的事实。环境侵权具有侵害对象的广泛性和社会性,侵害客体的特殊性等特点。其次,介绍了环境侵权集团诉讼的概念和意义。文章提出了环境侵权集团诉讼的概念,并分析建立环境侵权集团诉讼制度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第一部分是全文的基础,为下文的论述作了铺垫。第二部分考察国外环境侵权集团诉讼制度。该部分主要运用比较分析和历史分析的方法,选择了在环境侵权集团诉讼立法和实践方面较具有代表性的美国、日本和德国制度进行了探讨,着重在环境侵权纠纷的司法实践方面进行了阐述,分析了这三个国家的集团诉讼制度各自特定的功能、优势、重点和局限性。本文也是在吸取了这些国家的经验教训基础上,获取有价值的参考依据,并为我国的集团诉讼制度和现实问题有针对的分析奠定了基础。第三部分评述我国现行环境侵权集团诉讼制度及其缺陷。该部分主要采用制度分析、对比分析和实证分析的方法,从我国“集团诉讼”的语义、代表人诉讼立法现状和环境侵权代表人诉讼司法现状三个方面进行深入探讨,全面剖析了我国环境侵权集团诉讼制度,并在立法层面和司法实践层面指出了我国现行环境侵权集团诉讼存在的一些不足,比如环境实体法上的缺失、代表人诉讼制度配套程序的缺乏和法院处理环境侵权代表人诉讼时的司法问题等。第四部分论述我国环境侵权集团诉讼制度的完善。该部分主要采用了制度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