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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日益增长的高等教育需求与政府教育财政经费不足之间的矛盾是我国高等教育发展的主要矛盾。这一矛盾,导致我国政府逐步放弃了“免费加助学金”的高等教育财政模式,并于1997年正式推出了高等教育成本分担的财政机制。然而,高等教育成本分担理论与机制的出现,让人们不得不重新去审视政府、个人应该承担怎样的高等教育筹资责任,其理由何在?判断的依据与标准何在?
从高等教育成本分担的主体来考虑,政府是整个高等教育资源主要供给者的事实已无可否认;同时,由于高等教育是准公共产品,因此,学生(家庭)和非政府投资者也就理所当然地成为高等教育成本的分担者。但是,基于各国政治、历史、文化和经济等要素的差异,在各国政府和个人高等教育支出政策的制定和实践中又存在着很大的差异。于是,对高等教育成本分担机制与分担比例等问题的研究逐渐成为一个新的焦点。
基于上述背景,本项研究以探寻高等教育产品的经济属性(公共性)及其有效供给机制为逻辑起点,分别通过对高等教育外部收益和个人收益的考察,提出我国高等教育实行成本分担的依据与可能的运行机制;同时,在多级财政体制框架内,讨论了我国政府间(中央与省政府)高等教育成本分担的机理,并提出若干政策建议;最后,通过国际比较,考察了我国高等教育的学费政策和学生资助制度。
本项研究分理论研究与制度实践两部分。本文在西方公共产品理论模型的基础上,引入文化要素,考察高等教育产品的经济属性、有效供给、成本分担机制与政策,并得出如下结论:
第一,公共产品的“非竞争性与非排他性"属性特征随着时空条件的变化而变化,显现出极大的不确定性,因而作为界定高等教产品属性的标准具有局限性。高等教育产品属性应由其消费特性和制度安排共同来界定。
第二,高等教育公共产品的供给机制和高等教育成本分担机制实际上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一方面,高等教育产品究竟是由公共部门供给,还是由私人部门供给,抑或是混合供给;另一方面,高等教育准公共产品的成本是通过税收(政府)的方式补偿分担,还是通过收费(学杂费)的方式进行成本补偿分担。通过对公共产品有效供给相关模型与作用机制的分析发现,建立一个政府、市场和个人互相配合、取长补短,混合供给高等教育的成本分担机制是必然选择。
第三,厘清政府在高等教育筹资中应该承担的作用问题,其实际就是政府在高等教育筹资过程中应该扮演的角色,即发挥作用的空间有多大的问题。从高等教育的外部收益入手,可以找到政府为什么要干预高等教育、分担高等教育成本的理由,并由此可提出若干高等教育公共财政政策。
第四,在多级财政体制框架内讨论政府间高等教育成本分担机理问题,其问题本身就已经转换成政府间高等教育财政分工,即如何划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高等教育支出责任,以及由此引申的政府间高等教育支出分担模式等问题。分析表明,实现高等教育事权与财权基本匹配,制定、完善高等教育财政法规,“分地区、分项目、按比例”分担高等教育经费,实行基金化管理将是有益的政策建议。
第五,从个人成本分担的理论基础、分担原则、分担形式出发,通过国际比较,考察了我国学生(家庭)分担高等教育支出的能力及其实行个人成本分担的可行性,在此基础上,通过对高等教育学费形成机制、学费标准的分析发现,现行高等教育成本分类以及运用生均培养成本来确定学费标准的通行做法具有局限性。因此,要确定合理、科学的高等教育学费标准,必须向成本分担本义回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