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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和社会的不断发展,政府管理社会事务的范围愈加广泛,传统的行政方式已不能有效促进社会发展,行政契约随即应运而生。行政契约是一种新型的行政管理方式,是游离于政府行为与民事契约之间的一种特殊形态。市场经济的发展,不仅培养了民事领域的契约所蕴涵的自由、公平、诚信等精神日趋成熟,也逐步促使契约精神跨越民事领域的边界而渗透到了公共行政领域。行政契约就是这种发展趋势的代表,行政契约是行政主体之间或行政主体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为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目标而缔结的直接执行公务的协议。它体现了现代公共行政对民主精神的升华、公平理念的追求和诚信原则的承袭。本论文的题目是“公安边检应用行政契约实效性研究--以上海海港出境入境边防检查为例”,题目中的“边检”指的是出境入境边防检查。边检工作处在我国改革开放的前沿,担负着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方便往来的重大职责。国际航行船舶的出境入境管理秩序关系到开放港口的通关效率和对外形象。随着开放力度的加大,警力不足,行政管理手段单一等问题长期困扰着海港边防检查机关工作。在制度革新中,结合海港边防检查工作的实际特点,边检工作行政管理革新的出路一部分与行政契约相联系。文中以上海海港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为例,“亮牌管理制”和“协议承诺制”是两种海港边防检查机关在引入行政契约后己在工作中付诸实践的两种管理方式,笔者通过实际考察与研究,对出境入境边防检查工作管理制度革新中应用行政契约的必要性、可操作性与有效性进行分析与探讨。对于行政契约,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虽然在制度革新的实践中己有涉及,但在此论文之前还未有文章针对上述视角对此问题予以系统的论述。同时,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是国家设在对外开放口岸的公安行政管理部门,肩负着维护国家主权和安全的基本任务,作为国家专政的暴力机关之一,边防检查是最具侵犯性的一种行政权力。因此本论文对于以强制行政为主要特点的公安行政机关如何在“合法行政”、“服务行政”、“以德行政”的方略下,力求以人为本,强化便民意识、法制意识和维权意识,正确处理管理与服务、防范与开放的关系,完善执法体系,提高管理水平的课题有一定的启示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