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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因为其特有的集“投资、融资、融物、促销和资产管理”为一身的优势,自1950年代初首次出现在美国伊始,60多年来已经发展成被各国普遍认可的重要资产管理方式。作为融资租赁的高级发展阶段,经营性融资租赁已经在美国、日本、德国、韩国等一些国家广泛开展。融资租赁的发展与本国经济实体、经济运行态势等紧密联系。更为重要的是,它需要相关法律制度作为支撑,尤其需要在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利益保障上实现平衡。我国仍处在融资租赁发展的起步阶段,其服务模式、经验水平、市场渗透率及相关法律制度仍然存在不少问题。相关立法呈现不系统、不完整局面。中国融资租赁要实现科学发展,需要在国际、国内方面积极努力,不仅要借鉴当今世界先进的融资租赁的立法经验解决中国问题,还要有效融入发达国家的融资租赁市场并实现平等对话。本文在分析经营性融资租赁基本范畴的基础上,厘定其法律关系的基本要素,通过比较法归纳了世界主要国家在融资租赁上的立法模式和相关法律规则。中国融资租赁立法可以发挥后发优势,取长补短。要改变目前我国的局面,制定《融资租赁法》,对包括经营性融资租赁在内的融资租赁关系统一调整、统一规范,可谓天时、地利、人和。
本文分为六章:
其中,第二章重点探讨经营性融资租赁的含义和特征、形式和背景,特别通过比较经营性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传统租赁的不同,明确经营性融资租赁的来龙去脉:它的出现,究竟是投机取巧的结果,还是精打细算的结果?
第三章深入剖析经营性融资租赁的法律性质和法律关系,评述既有的学说,以新型物权为视角分析其中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并论述如何在经营性融资租赁合同中体现。
第四章运用比较的方法介绍了融资租赁的分散立法和专门立法两种模式,评介了《国际融资租赁公约》的相关规定,重点研究其中经营性融资租赁的立法经验,同时阐述依旧悬而未决的问题。
第五章以中国问题、世界方法的立场,结合中国融资租赁的发展阶段、立法现状、关键性障碍等,提出完善经营性融资租赁立法的宏观和微观建议,以为其科学发展“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