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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港澳大湾区是我国建设世界性湾区参与国际竞争的重要依托,其横跨三大法域的特殊性客观上造成了“通关”问题。提升粤港澳货物通关便利化水平,打造具有全球竞争力的营商环境,不仅要求在现有框架下加强区域合作,还迫切需要协调与创新货物通关法治。上述法治囊括三个层次:第一层为粤港澳区域性法制,涉及粤港澳行政协议、粤港澳海关合作法律问题;第二层为整个内地法律体系及其与粤港澳法制的关系问题,涉及行政协议、货物通关法律体系及其与粤港澳货物通关措施改革的关系问题等,是法制协调与创新的矛盾中心点;第三层为国内法治与国际法治的关系,涉及粤港澳行政协议、我国货物通关法律与TFA的协调性问题。粤港澳货物通关便利化法律问题具有重要的研究价值。粤港澳是我国经济最开放最活跃的地区,经济总量占全国12%以上,港口集装箱吞吐量约是世界三大著名湾区总和的4.5倍,对货物通关便利化的研究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即有利于协调相关法治以促进区域内货物贸易发展,又深度对接“一带一路”战略,助推粤港澳大湾区世界性大平台建设。理论上,以《框架协议》为代表的区际行政协议正积极探索更高层次、更紧密的机制化通关便利化合作与改革,对粤港澳货物通关便利化法律问题的专项性研究仍然缺失。实践领先理论的现状要求对该课题开展系统性研究,承继本领域研究思路进一步深化与细化粤港澳法制发展问题,整体性提升粤港澳法制问题的研究水平,以期顺应现实发展为实践提供前瞻性、方向性指引。以粤港澳货物通关便利化为研究对象是本文最重要的创新点。粤港澳发展进入整体性、体系化合作新时代,从实践到理论都应当着重避免区域的割裂或不完整。现学界研究成果主要集中于CEPA时代,倾向于弱化广东的特殊性,直接探讨整个内地与港澳合作的法律问题;此与粤港澳货物通关法律问题仅有部分交叉之处,普遍缺乏针对性与全局性。本文从强调粤港澳的一体性出发,分别从三个法治层面抽丝剥茧,既着重分析了粤港澳的特殊性,又将区域放入国内法治的整体环境中,同时拔高思维重点剖析了国内法治与国际经贸规则的相互关系,归纳与总结碎片化的现有成果,打破原有思维桎梏,为我国相关法治的完善提供了全局性的破解思路。本文的总体研究思路为“源起、分论、总结”。首先对粤港澳货物通关便利化的基本问题做了简要阐述,主要介绍了问题的源起及学界研究现状、基本概念以及法律框架。接着本文聚焦以上三层法治的四个法律问题逐一进行分析与解决:首先是第一层次最基本的、应首要解决的粤港澳通关便利化合作行政协议的法律基础问题,本文认为粤港澳合作虽具备充分的法律基础,但其合作形式行政协议法律基础薄弱构成本环节法治的根本矛盾,应当尽快颁布行政法规明确行政协议的法律地位;然后继续探究第一层次法治粤港澳海关合作的问题,通过实证分析,本文认为现行粤港澳海关合作体系碎片化与不平衡的缺陷贻害区域内货物通关便利化,应当化零为整建立一体化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海关法律合作体系;接着在解决第一层次法治问题的基础上探讨第三层次法治即粤港澳协议与TFA的协调性问题,本文认为目前两者虽协调性欠佳,但可产生良性法治互动,建议认真逐条梳理TFA和粤港澳协议(包括影响粤港澳的全国性法律规范)两者关系,充分发挥粤港澳紧密经贸合作优势,完善粤港澳法治以符合TFA;最后落脚点为我国货物通关法律制度的问题,此第二层次法治是一、三层次法治问题的交叉层和矛盾集中层,前文涉及的法律问题都集中表现在我国货物通关法律制度的问题中,本文认为现行货物通关法律制度的现状之不足对粤港澳货物通关便利化有所不利,应当整体性提升法律层级以优化货物通关法律制度、加快构建服务型海关执法规程、改善国内法治以实现其与TFA的良性互动。最后本文总结了以上研究结论:粤港澳货物通关便利化问题根源于粤港澳经济一体化与通关制度差异化之间的矛盾,“一国两制”原则与建设“粤港澳大湾区”背景下这组矛盾将长期存在且日益突出,区际货物贸易必然面临“通关”问题,经济要素无法完全自由流动,只能从法制协调与创新入手,尽可能地提高通关便利化水平,创造协调、透明、可预见的区际贸易环境。具体而言,要求粤港澳三地海关开展紧密合作,形成高效协调的海关法律合作体系;整体性提升货物通关法律层级,加快构建服务型海关执法规程;充分发挥广东自贸区优势,协调国内法治与国际法治,创造高效完善的国内法治环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