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儿童本身的脆弱性、维权的被动性客观上要求有更高的“权威”来约束父母的“权力”,因此,国家对虐童父母监护权的限制就显得必不可少。我国近五年来主要有二部法规涉及对虐童父母监护权的限制问题。但是该二部法规对虐童父母监护权限制的实际实施情况到底如何,目前并无相关的调查报告与研究成果。笔者从我国对虐童父母监护权限制的法律法规归纳和分类汇总入手,实地调查上海市公安机关、救助管理站、居委会各种监护权限制制度和措施(除监护权撤销制度之外)在实践中的实施情况。笔者的调查发现,目前我国公权力对虐童父母监护权的限制(除监护权的撤销制度之外)实质上几乎处于空白状态;除严重失职父母的监护权撤销制度在立法方面较为完善,在司法实践中运用较多,民众对其了解程度也稍高外,其他对父母监护权的限制制度和措施在实践中的运用非常的少,民众对其知悉程度也很低;很多职权机关的工作人员对相关法律规定的内容都完全不知道,更不用说执行了。经过分析,笔者发现我国目前对虐童父母监护权限制实践非常少,既有立法的原因,也有法律法规落实的原因。在立法上,现有法律缺少对虐童这一概念的详细规定;缺少专门的虐童主管机关和专门的虐童防治法;强制报告制度在报告主体范围、报告内容和未报告的后果方面的规定存在缺陷;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在在申请主体、未申请后果方面的规定存在缺陷,此外,在举证标准和适用范围方面也存在忽视儿童特殊性的缺陷。在法律实施方面,社会公众缺乏儿童权利保护意识;义务机构人员匮乏、资源配给不足;国家和政府对儿童防虐待工作的重视程度不够。笔者介绍了美国、英国和日本对虐童父母监护权限制比较好的经验,并提出了完善我国虐童父母监护权限制的相关建议。它们包括:设置儿童防虐待主管机关,制定专门的虐童防治法;完善发现报告制度;完善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通过宣传提升社会公众儿童保护意识;加大对受虐儿童安置的财政投入和人员配备;发展非政府组织,培养专业的社会工作者队伍等。论文主要分为三章。第一章在介绍了目前我国虐童父母监护权限制的相关法律法规后,报告了上海市范围内监护权限制制度和措施(除监护权撤销制度之外)在实践中的执行情况。第二章主要从立法和法律实施方面分析了我国对虐童父母监护权限制不足的原因。第三章介绍了域外对虐童父母监护权限制的实践经验,之后提出了一些完善我国虐童父母监护权限制的具体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