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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人都有衣食住行和精神消费的需要,人人都是消费者,消费者权益保护关乎每个人的切身利益。经营者由于具备强大的经济实力和具有商品或服务信息资源优势等因素相比消费者而言处于强势地位,其与消费者存在利益差异,其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不法行为尤其是制假售假的不法行为大量发生,已经成为一个普遍的社会问题。《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的颁布,对于保护消费者权益、打击不法经营者和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具有重要意义。《消法》第49条对经营者的欺诈行为的惩罚性赔偿规定,极大鼓舞了消费者维护自己权利、打击不法经营行为的积极性。此条规定让消费者打假有了获利的可能。作为知假买假打假第一人的王海看到这种获利可能性,四处购买假冒伪劣产品,根据《消法》第49条规定,以经营者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欺诈消费者为依据,要求经营者双倍赔偿。受到王海这种知假买假行为的启发,越来越多王海们在全国各地出现。这一现象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巨大争议。支持者认为知假买假者属于消费者,应予保护;反对者认为知假买假者不是消费者,不应受到《消法》保护。司法部门对此的不同认识,导致相似的案件出现不同的判决,对知假买假行为进行正确定性是一个迫切需要研究的法律问题。本文从两个个案例出发,对知假买假行为的含义和产生条件及有关争论进行阐述,对其是不是消费者行为进行法理分析,从知假买假角度探查《消法》存在的不足,对《消法》的完善提出了若干建议,希望对理论和实践有所帮助。本文结构除引言和结语外包括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从两个相似的案例不同的判决出发,引出各方对知假买假行为的有关争论,引出本文要论述的问题。第二部分对知假买假行为的含义进行了论述,对知假买假行为产生的条件进行了分析,对是否保护知假买假行为的不同观点进行说明。第三部分是本文的重点,对知假买假行为是消费者行为进行了法理分析。从市场经济基本伦理、宪法角度、《消法》角度三方面展开分析,其中《消法》角度是重点,分别从《消法》立法意图、从法条角度、认定知假买假行为不是消费者行为的后果这三方面进行了论述,得出知假买假行为是消费者行为、应受《消法》保护的结论。第四部分提出完善《消法》的若干建议。从第三部分的分析反映出《消法》中的诸多不合理之处,如没有明确消费者的概念和欺诈的定义,消费者维权途径效果不理想。第四部分就是针对这些问题,提出完善消法的若干建议:第一,明确消费者概念;第二,明确欺诈的定义;第三,在消费者协会中设立小额仲裁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