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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中国股市的持续低迷,证券公司的经营状况也每况愈下,其面临的各种风险开始集中暴露,问题券商日益增加,汉唐、大鹏证券公司更是以被接管而凄然落幕。各家证券公司爆发危机的深层原因主要在于资产质量不佳、资本结构不合理,注册资本金较少,导致公司的资本充足性严重不足难以抵御市场突发风险的冲击。资本充足性的一般意义是指金融机构的自有资本对于涉及的风险资产规模来说是充足的。这种充足性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指,自有资本能够抵御其涉险资产的风险,即当这些涉险资产的风险变为现实时,自有资本足以弥补由此产生的损失;二指对于自有资本的要求必须适当,不能过高,因为那样将会影响金融机构的业务开展以及资产的扩张。各国对证券公司的资本充足性规定的原理基本借鉴巴塞尔协议中对银行资本充足性规定,国外目前大多实行混业经营,因此对银行的规定同样适用于证券公司。各国对证券公司的资本充足性规定基本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是一般性规定,即资本占风险总资产的比重,目前各国已经基本统一为8%。二是资本充足性规定的核心指标--净资本及其计算方法的规定。而在计算净资本时,需要对证券公司持有的各类资产按其流动性和风险特征的不同而按一定折扣比例折算,目的是要对这些资产可能存在的市场风险损失和变现损失拨付一定的准备。各国在资本充足性监管方面的差异主要体现在净资本计算方法和风险资产的分类和折扣比例上。我国对证券公司资本充足性的监管基本是参考国外经验进行的,但与国外在监管理念、净资本计算、风险资产折扣等方面存在较大的差距,本文在深入研究我国目前的监管现状与国内外差异的前提下,提出了在我国构建证券公司资本充足性的监管体系,以及证券公司内部基于资本充足性的风险管理框架的建议。本文共六章,第一章主要是提出问题,并对资本充足性、风险管理的理论基础进行简单的回顾;第二章则对资本充足性进行界定,结合我国目前对资本充足性的相关规定,分析国内外在资本充足性管理方面的差异。第三章联系案例,揭示资本充足性对我国证券公司风险管理的重要意义。第四章重点分析国际上对资本充足性的监管及金融机构资本充足性内部控制的实践经验。第五章就我国监管层面和证券公司层面构建资本充足性风险管理框架,提出观点、政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