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检察权问题是我国司法改革研讨过程中理论分歧最大、实务中又使人最为困惑的问题之一,而对其性质的不同认识,从宪法层面涉及到我国现行宪政制度的存废与取舍,从刑事诉讼法层面上涉及到公检法三机关关系如何改革的问题。一个制度存在并且发挥作用,必须要有坚实的阐明其必要性和合理性的理论基础。当代中国检察制度在理论上尤其是在诉讼理论上备受争议,原因就在于其独特的法律监督的定性以及法律监督与侦查、公诉等具体职权的关系。可以说,我国检察制度与西方国家,包括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国家的检察制度之间存在较大差异,与前苏联、俄罗斯的检察制度相比也有着明显的不同,这更使得我们在比较研究和学术交流中面临是否具有普适性和可交流性的考验。在世界各国的检察制度中,中国检察制度独树一帜,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同时也包含着世界各国检察制度的共性内容,是共性和个性的交融产物。基于这样的思路,本文除了前言和结论,分为以下四章:第一章论述了检察权的性质纷争和合理定位。不同国家将检察权归属于不同的国家权力:行政权、准司法权和法律监督权。而我国学者观点也不尽相同,可谓是众说纷纭。本文认为检察权在实质上既不是行政权也不是司法权,我们应该将检察权的属性和权能相区分,从而得出法律监督权属性的结论。第二章分析了法律监督权作为一项独立国家权力存在的理论与现实基础。我们从权利属性和模式、法律价值取向以及历史沿革三个方面出发论证,并且以此作为观点的理论和现实基础,就可以发现法律监督权的性质是合理的。第三章揭示了公检法三机关关系现状及弊端。我们立足于我国司法现状,阐述了公检法三机关关系的现状及弊端,并且针对“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这一原则展开分析,这样才能发现问题所在,从而为解决问题并且推动三机关关系改革奠定基础。第四章就如何对公检法三机关关系重构进行了重点论述。我们基于检察权的法律监督属性,以改造三机关关系原则为核心,提出了公检法“分工负责、各司其职、互相制约”的新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