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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工业化与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特别是重庆、成都等地成为国家统筹城乡发展综合改革试验区后,对农村土地的征用逐渐增多,征地过程中也出现了各种矛盾,而导致各种矛盾的关键之点在于征地补偿的标准。也就是说,征地补偿标准的高低是农村土地征用能否顺利进行的关键。而我国在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转变中必然伴随有大量农业用地向非农业用地的转换,这种转换将大大加快我国工业化和城市化的进程。因此,系统研究当今土地征收工作中的诸多问题,对我国各个征地改革试验区的征地补偿方案进行总结,对我国目前现行的补偿标准的种种弊端进行深刻的剖析,并在此基础上对改进补偿标准进行研究探讨,具有特殊的意义。本文不仅把西方国家的土地征收制度与我国的土地征收制度作了比较,而且还分析了日本、韩国以及我国香港、台湾地区与我国现行征地补偿制的不同。又结合我国部分改革试验地区的实践,指出了我国现行征地补偿制中未被人们注意重视的两个地方:(1)虽然征收补偿源于“地”这一因素,是对被征收土地进行的补偿,但是归根结底征地补偿补偿的是人的“权利”,因此补偿重点在于是“人”。以往征收补偿之所以不足,是过分注重“地”的因素,忽视了人的需求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发展的。人的需求发展了,而“地”的因素改变很少,甚至没有改变。这就造成征地补偿“偏低”。(2)在过去,我们没有认识到征收补偿随着征地补偿内涵的变化与其对应的测算方式也将随之变化这一问题。基于这两个认识,针对我国现行的征地补偿标准依旧为被征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产值的6至10倍补偿标准这一现状,笔者基于生存模型重新计算了征地补偿标准。在计算新的征地补偿标准时,笔者首先利用“效用”的“等价交换”确定了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价格,使得在补偿费用不低于该社会保障价格时,失地农民的生活水平不至于下降。其次,利用“统一年产值法”来确定农民直接的经济损失,该方法既注重了农产品的种类的不同,也兼顾了地域、地形的差异,在农民直接经济的损失的计算上更加合理。最后用精算学上的“平均余命”确定补偿年限,使得征地补偿标准中不长年限的确定更加符合农民自身的实际情况。在本文的最后,笔者总结本研究结论和笔者制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在应用中的限制,并对后续问题研究做了简单的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