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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推进,检察官权力清单、检察官惩戒、检察机关办案评价指标等相关文件的出台,检察机关“捕诉合一”办案模式在实践中的运行愈发清晰。而其中理论界及实务部门对“捕诉合一”这一改革方案看法迥异,准确把握我国“捕诉合一”改革的运行实践情况,促进“捕诉合一”的良好运行,对我国检察机关做优刑事检察业务、保障公民权利意义重大。基于此,本文将在审视当前学术界对“捕诉合一”改革的争议的基础上,从其运行机制、适用效果等对“捕诉合一”的实践情况进行评析,剖析“捕诉合一”改革的不足之处,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应的完善方案。本文除绪论和结语以外共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为“捕诉合一”的理论正当性分析。首先总结当前我国学术界对“捕诉合一”的争议焦点,是从检察机关内部机构改革探讨其正当性,抑或是将其置于司法行政职能管理范畴分析,分析两种观点,进而提出我国“捕诉合一”是检察机关职能扩张及内设机构改革的必然要求;其次,进行“捕诉合一”改革,保障检察机关的办案效率,是为了更好的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配;最后,从“捕诉合一”并不是程序的“二合一”的角度出发,得出改革并不会有损批捕中立性的结论。
第二部分为“捕诉合一”的运行机制。“捕诉合一”的办案主体,具有办案人员同一性、专业性、适度分离性等特征;受案分案则采取了“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的方式;在审查逮捕、起诉程序中,引入检察官联席会议来决定案件不捕、不诉程序的适用与否;在考核和保障中,主要是参考司法责任制和案件质量评价细则的相关规定,简言之,检察官因故意和重大过失办理错案情形承担司法责任,因案件质量评价细则而被评判案件办理质量。
第三部分为“捕诉合一”的效果评估。在客观效果方面,通过提炼“捕诉合一”改革措施落地以后,检察机关的捕诉率、审前羁押率、诉前羁押率等司法数据进行对比,发现被适用羁押的人数减少,从而更好的保障人权;在主观效果方面,收集检察官、律师、法官对“捕诉合一”改革的看法,发现他们都相继认为该改革有助于提升办案质量、增强辩护有效性、提高证据质量。但通过对实践情况的分析,“捕诉合一”还存在以下不足:检察官同时负责批捕和公诉导致办案时间碎片化、批捕权与公诉权的集中行使易造成内部监督弱化、因批捕和起诉“合一”而逮捕证明标准被公诉证明标准“侵袭”。
第四部分为“捕诉合一”办案模式的完善。通过对上述“捕诉合一”不足方面的分析,提出以下完善措施:第一,利用智慧检务来优化办案流程、检察官自身批捕阶段就做好公诉准备、借助认罪认罚从宽来实现办案效率提升等建议来解决;第二,试行“合一”之下的适度“分离”、发挥检察官联席会议作用、扩大检务公开等措施来应对;第三,明确区分逮捕与公诉的证明标准,提出逮捕听证化的具体实施方案,通过多方参与确保逮捕适用过程公开化。
第一部分为“捕诉合一”的理论正当性分析。首先总结当前我国学术界对“捕诉合一”的争议焦点,是从检察机关内部机构改革探讨其正当性,抑或是将其置于司法行政职能管理范畴分析,分析两种观点,进而提出我国“捕诉合一”是检察机关职能扩张及内设机构改革的必然要求;其次,进行“捕诉合一”改革,保障检察机关的办案效率,是为了更好的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配;最后,从“捕诉合一”并不是程序的“二合一”的角度出发,得出改革并不会有损批捕中立性的结论。
第二部分为“捕诉合一”的运行机制。“捕诉合一”的办案主体,具有办案人员同一性、专业性、适度分离性等特征;受案分案则采取了“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的方式;在审查逮捕、起诉程序中,引入检察官联席会议来决定案件不捕、不诉程序的适用与否;在考核和保障中,主要是参考司法责任制和案件质量评价细则的相关规定,简言之,检察官因故意和重大过失办理错案情形承担司法责任,因案件质量评价细则而被评判案件办理质量。
第三部分为“捕诉合一”的效果评估。在客观效果方面,通过提炼“捕诉合一”改革措施落地以后,检察机关的捕诉率、审前羁押率、诉前羁押率等司法数据进行对比,发现被适用羁押的人数减少,从而更好的保障人权;在主观效果方面,收集检察官、律师、法官对“捕诉合一”改革的看法,发现他们都相继认为该改革有助于提升办案质量、增强辩护有效性、提高证据质量。但通过对实践情况的分析,“捕诉合一”还存在以下不足:检察官同时负责批捕和公诉导致办案时间碎片化、批捕权与公诉权的集中行使易造成内部监督弱化、因批捕和起诉“合一”而逮捕证明标准被公诉证明标准“侵袭”。
第四部分为“捕诉合一”办案模式的完善。通过对上述“捕诉合一”不足方面的分析,提出以下完善措施:第一,利用智慧检务来优化办案流程、检察官自身批捕阶段就做好公诉准备、借助认罪认罚从宽来实现办案效率提升等建议来解决;第二,试行“合一”之下的适度“分离”、发挥检察官联席会议作用、扩大检务公开等措施来应对;第三,明确区分逮捕与公诉的证明标准,提出逮捕听证化的具体实施方案,通过多方参与确保逮捕适用过程公开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