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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现行司法体系中,检察机关和律师的关系集中体现在控辩对抗和审判监督上。检察机关因其国家公诉人和法律监督者的双重身份,先天具有国家赋予的权力优势,在行使主动追诉权时,往往容易无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益,高压控诉之下,辩方权利几难行使;而律师作为当事人权益的维护者,反受制于现有司法体制的约束,既难正常介入诉讼,也无力有效辩护,难以形成平等对抗。这显然有悖于“平等武装”理论下的对抗性司法模式,也不符合控辩平衡思想的要求,更不能反映法律监督体系下检察机关的审判监督职能。在现代刑事司法视野下,检律关系的理性设计应当具有三重含义:刑事诉讼三角架构中对抗与合作并存,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中进行角色定位,国家法律监督体系下良性互动。检律之间既不是简单的诉辩关系,也不是简单的对抗关系,而是对立统一、相互依存、彼此促进的良性互动关系。在新形势下,要着力构建检察官与律师的良性互动关系,共同履行好法律职业共同体职责使命。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现实地存在检察官和律师之间的互动经历了一个长期的演变过程,从检律缺位到检律失衡,再到检律对抗,自建国以后五十多年的司法探索,伴随着宪法、刑事诉讼法、律师法的不断修改和完善,检察机关的公诉职能逐渐规范,权力得到有效制约,监督职能凸显并不断深化;律师的角色定位几经变易,最终确立为“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介入刑事诉讼时间提前,辩护权利不断扩大,执业权益得到进一步保障。在近些年,基于法律支持和司法解释有效规范,检律关系得到大幅改善,各地也在积极探索构建检察官和律师良性互动机制,为建立我国新型检律关系提供了有利条件。构建新型检律关系建立在“平等武装”理论、程序正义原则、和谐司法要求基础之上,作为最高检的一个新课题,时下应重点解决破除检察官和律师之间的“防火墙”问题,创新理念,平等对抗,促进交流,加强管理,建立良性互动机制,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形成良性互动、互相理解、互相尊重、互相支持、互相监督的检律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