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的组织规范与制度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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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80年代初在我国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得以确立,农产品流通领域的市场化改革也开始了,紧接着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就产生了,正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与农产品流通领域的市场化奠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产生发展的制度基础。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经历了80年代数量猛增的粗放发展阶段、90年代的形式多样化并开始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阶段以及本世纪的规范发展与制度转型阶段,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每一步发展都是被农村土地制度的进一步改革与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所推动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对于提高我国农民的市场竞争能力,以及与国家合作对话的能力都意义重大。   本文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的组织类型、治理结构、分配机制等方面进行了分析。其组织类型主要有农民专业协会、农产品行业协会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并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主;其治理结构包括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与监事会的四个层次,具有能人精英主导的特点;其分配机制确立了交易额与出资额、公积金等都有剩余索取权但以交易额优先等基本原则。   鉴于其产生过程的自发性,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制度建设极不规范,限制了其功能发挥。不规范表现有四:第一,章程建设的不规范;第二,组织机构与管理制度不够规范;第三,成员民主参与制度不健全;第四,成员与组织关系的不规范。组织制度的不规范已经限制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于是进入本世纪国家开始进行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规范工作。规范工作可分为两个阶段,即前期规范阶段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后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之后的规范工作,前期规范阶段从本世纪初开始直至《合作社法》实施前的2007年上半年,在前期规范阶段规范工作在全国范围来说主要通过制定规范性政策、制定示范章程和示范项目建设三种途径进行,在地方层次浙江省2004年通过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并于2005年初开始实施,开始通过法规进行规范。   新的规范阶段从2007年7月1日《合作社法》的实施开始,就《合作社法》的立法目的来说,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进行制度规范是其重要目的之一,在制度规范问题上,《合作社法》以适度规范为基本特征。《合作社法》的实施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尤其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制度规范意义深远,首先,《合作社法》为制度规范工作提供了统一标准;其次,该法秉持着适度规范的原则,注重从中国实际出发。但是即使是在《合作社法》实施之后规范工作仍然面临一定的的局限与约束,其局限性表现在因该法仅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调整对象,其他类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规范工作仍然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   就运作绩效来说,我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可分为四种类型:一为制度规范且运作绩效好的,二为制度规范运作绩效却不好的,三为制度不规范但是却有良好运作绩效的,四为制度不规范运作绩效也不好的。制度规范,指的是组织的制度大体符合现代合作社制度的基本原则与框架,所以第一类与第二类是依据现代合作社制度来运作的,制度不规范,指的是现代合作社制度基本没有确立,所以第三与第四类组织的运作依据的主要不是现代合作社制度,而是乡村社会内生的非正式合作机制。第一类与第三类组织的存在,证明在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领域,现代合作社制度与非正式合作机制都是存在的,而且在一定的条件下都有助于组织取得成功。之所以会如此,是因为我国乡村社会正处于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与过渡的过程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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