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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新修正的婚姻法根据我国社会生活的实际情况增加了一些制度,其中很重要的一条就是探视权制度。父母对子女的探视权是指父母离婚后,与子女分居的一方(父或母)享有的按照协议或人民法院的判决,遵循一定的方式和时间,探望子女的权利。我国新婚姻法上对探视权制度第一次有了明确规定,但是内容较为粗糙,存在一定的不足,需要加以完善。探视权制度的缺陷所带来的冲突和矛盾随着离婚案件的倍增凸现了出来,因此完善探视权成为婚姻法中一个重要的课题。本文旨在通过从探视权的立法理论方面来探讨探视权内涵的界定,主体客体划分等问题以及从探视权的制度层面来研究讨论探视权行使及执行中的问题。本论文主要以探视权的内涵的确定作为讨论的中心来展开,并由此来引出探视权行使和执行中的所可能产生的各项问题或疑义,提出妥适的解释方向及适用原则,同时通过提出相关的立法建议,以使我国的探视权制度问题得以更加完善。
从罗马法的家父权理论到现在走向“子本位”的现代亲权理论的历史沿革的讨论,对探视权的起源到归属于近现代的亲权理论下的探视权的概念的形成做了重要的阐述。从而得出将探视权基于现代的亲权理念之下的合理性及适法性。现代亲权理论的探讨的本质意义在于它是确定探视权的概念范畴,确定探视权的立法基准和原则以及探视权的制度设计的根本。
在文中笔者对探视权的行使及执行中相关的问题进行了讨论。通过对探视权的行使和探视权的执行的概念比较和区别,然后分别对其相关制度和原则进行讨论。先分析了探视权的行使方式的种类的划分,然后通过探视权的行使中的限制和中止的规定来分析相关立法的不足。笔者认为我国婚姻法对探视权法条的粗化,给实际适用带来很多缺陷。笔者希望通过对探视权限制中止的基准的讨论来明确限制和中止的原则,在此用比较的方法对德国、日本关于探视权限制中止的基准和原则进行比较和讨论,并提出对我国探视权行使及执行的原则理论及制度设计方面的立法建议。
针对我国探视权概念范畴界定不足引发的关于探视权的法律制度及解决机制方面的问题,借鉴域外相关探索与研究,笔者提出个人的建议:①认为应当根据当代亲权理论来确立探视权,将亲子法强调的子女最佳利益原则作为探视权的立法依据。②根据现代亲子法的子女最佳利益原则来适当的扩大探视权的主客体范围,有利于解决探视权引发的实际问题,也更合乎伦理道德。③根据权利不能滥用原则,以及子女最佳利益原则的标准的讨论作为基础,对探视权的行使和执行限制和中止原则和制度提出建议,以便更好的解决因探视权的概念一定意义上的扩展所带来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