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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7月31日,我国正式成为《蒙特利尔公约》缔约国。自1999年该公约出台以来,我国大量相关法学者便撰文研究该公约对我国生效后对我国民航业可能造成的影响和冲击,由于机组人员并不属于蒙特利尔公约中旅客的范畴,于是相关研究几乎无一例外的从旅客的定义以及旅客伤亡的赔偿标准为出发点。旅客在国际和国内空难事故中分别适用《蒙特利尔公约》和我国国内航空法及相关行政规章,机组人员作为航空承运人的雇员,以劳动者的身份参与飞行活动,无论发生事故的航班属于国际航空运输还是国际航空运输,调整机组人员损害赔偿的法律都指向本国《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这一现状带来的问题是对于国内和国际航空运输事故中旅客伤亡赔偿标准的巨大差异虽有不合理之处却有法可依,司法障碍得以排除。而对于不同航班性质的机组人员伤亡巨大差异的赔偿现状,既不合理,又无法可依。此外,国内民航运输与国际民航运输分别适用不同的国内法和国际公约,造成地域性赔偿限额差异的问题虽然符合程序正义,但在实体正义的领域存在明显的不合理之处,近年来频遭质疑,对生命权利一视同仁的呼声不断高涨,在这一背景下,本论文旨在研究蒙特利尔公约中关于航空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问题并解决旅客和机组等不同身份人员在航空事故中因适用不同法律法规而产生的系列问题。由于我国民航历史上仅发生过一起国际航空运输空难事故,且承运人凭借良好的危机公关和快速的善后使得这一尴尬局面没有凸显,但随着我国民航发展速度的不断提升,由世界航空大国迈向世界航空强国的步伐逐渐加快,对这一问题的解决显得越来越紧迫。笔者通过对《蒙特利尔公约》下世界范围内不同时期的航空事故案例进行分析和对比研究,本文将为合理的划分并制定机组人员的事故赔偿标准提出相应的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