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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裁量权是检察官自由裁量权的核心内容,该权力的行使可能导致刑事诉讼活动的终止,关系到诉讼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以及司法权威的维护。基于其权力的扩张性和可交换性,不起诉裁量权本身有被滥用的危险,并且随着非罪化、轻刑化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发展,不起诉裁量权的扩大是我国刑事诉讼发展的趋势。因此,科学、合理的不起诉裁量权制约制度是保证不起诉裁量权正确行使的必要条件。因此,针对不起诉裁量权制约制度的相关法律问题研究是一个非常有现实意义的课题。本文试图从两个方面加以论述。首先,从法理的层面上,对不起诉裁量权的特征、滥用形态进行分析,探讨不起诉裁量权制约制度的理论基础与现实基础;其次,结合我国现行制度的立法现状、存在问题,在吸收国外相关理念和先进作法的基础上,探究完善我国不起诉裁量权制约制度的具体措施,力求在公正与效率、不起诉裁量权的充分行使与控制不起诉裁量权的滥用之间寻求平衡点。全文分四个部分展开论述。第一章主要对不起诉裁量权制约的对象——不起诉裁量权予以论述,分析了不起诉裁量权的定义、特征、赋予检察机关不起诉裁量权的原因以及我国现行立法关于不起诉裁量权的规定。第二章主要介绍了不起诉裁量权制约的基础理论以及我国的立法现状,从不起诉裁量权的滥用形态及危害出发,根据权力制约、诉讼监督、正当程序及权力主体的差异性等理论研究不起诉裁量权制约的法理基础,并从制约制度与不起诉制度的完善的关系角度分析其制度价值。该部分是全文的立论基础,从权力的特征出发探讨不起诉裁量权制约制度的积极意义。第三章对法治发达国家的不起诉裁量权制约制度进行了较为详细的比较考察。分别介绍了法院的司法审查机制、检察系统的内部制约以及公众组织的制约等模式,并结合中国的现状进行了比较、分析。第四章对我国现行的不起诉裁量权制约制度进行了评析,并对完善我国不起诉裁量权制约制度提出若干设想。参照其他国家的立法实践,我国不起诉裁量权制约制度的立法规定仍存在不完善之处,制约手段不科学、制约程度有失均衡等问题也是司法实践中面临的主要问题,这既与我国有罪必罚的思想有关,更为深层的是我国传统法律文化观念的问题。完善我国的不起诉裁量权制约制度,应顺应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真正将起诉便宜主义纳入刑事诉讼立法的价值观念体系;同时应遵循制度实效、利益与价值平衡、司法民主的原则,从实体与程序两个方面完善不起诉裁量权制约制度。在不起诉裁量权的适用过程中,强化对不起诉标准的遵守;通过取消不起诉率、明确不起诉裁量权的适用主体和责任主体等实现对现行检察机关的内部制约的改革;通过改革公诉转自诉制度强化法院对不起诉决定的制约;并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加强对不起诉裁量权的外部制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