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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美国经济持续强劲的增长引起了全世界的关注,其中风险投资的作用则更是受到了众多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注意,美国风险投资所孕育出的高科技企业成为其经济增长的重要因素。英国、法国、德国以及日本、韩国等国家和地区都在吸取美国的经验发展本国的风险投资业。在我国,风险投资日益成为立法机关、政策制定者以及众多学者所关注的焦点。 本文所研究是风险投资机制中非常重要的因素—风险投资机构。风险投资机构是风险投资运行的主体之一,而其采用何种组织形式进行架构是风险投资机构能否高效、专业运行的基础。风险投资机构组织形式的选择是由各国独特的经济环境与法律环境所决定的,基于自己现有本国的法律环境,各个国家都采用了各自的立法模式对于风险投资机构的组织形式进行立法,以促进风险投资的发展,而对不同的组织形式在不同国家的创立、发展以及衰落的研究将有助于让我们了解到风险投资机构在运作时在宏观环境和微观环境时的不同需求,而这恰恰能够对于我国风险投资机构组织形式的选择以及有关风险投资机构组织形式的立法具有相当的借鉴意义。 本文共分为六章。第一章对于风险投资机构的角色进行经济与法律的分析。对于风险投资机构组织形式的研究,不能不首先考察风险投资机构的角色定位,对其角色进行经济和法律的分析是非常必要的。风险投资的内涵在业界虽然没有统一的定义,但就我国现有风险投资的发展来看,我国风险投资的概念应当定位在五个方面:主要的投资对象是高科技产业,由于所投资对象的高风险性,风险投资必然追求高风险与高收益的调和,因此其采用的投资方式应当主要是股权投资,同时,风险投资应当是有期限的投资,并能够提供增值服务。由于风险投资不同于其他投资的特点,风险投资机构的角色必然与其他一般的金融机构不同,其不仅是投资者与被投资公司之间的通道,同时由于风险投资的对象是处于起步期或者是成长期的高科技企业,在企业的融资过程中企业的不确定性和信息不对称现象非常严重,风险投资机构则通过自己的专业化管理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这些问题。在风险投资机构进行组织形式的选择时,必然要选择对投资者来说成本最低的组织形式,也就是以下两种成本之和达到最小:1、投资者与创业者在市场上交易的成本;2、作为风险投资机构的所有人的投资者拥有企业的所有权成本。而这些成本是与该国的多种法律相结合的,比如税法、商业组织法、证券法等,而组织形式还必须提供给风险投资机构简单化和灵活性的结构。在对风险投资机构进行立法时,有一些国家采用了专门化的模式,也有一些国家采用了结合风险投资特点对现有企业组织法进行改良 中英文摘要的模式。根据我国相关政策的规定,我国的风险投资机构主要采用两种形式:风险投资基金与风险投资公司,本文主要是对这两种形式进行探讨。 第二章简述了风险投资基金的立法原则,这是风险投资基金组织形式立法的基础。有些国家对风险投资基金采用了专门立法的模式,也有一些国家则采用了以证券投资基金法为基础的豁兔模式,这种模式主要以美国为主,而其他很多国家进行了效仿0在我国,为了发展风险投资.大力舰风险投资基金的发展将促进融资体’制的改革,并有利于规范风险投资主体的行为,因此在相应的立法思路上,应采用专门立法的模式,即以我国投资基金法为基础,具体制定有关凤险投资基金的法律,并通过其他法律进行补充,对于风险投资基金的投资方向、管理、发行方式、投资者的资格以及风险投资基金的治理结构等进行规定。 第三章和第四章则分别对于风险投资基金的两种类型…上市交易的风险投资基金和有限合伙制的风险投资基金(私募发行的基金)进行分析。第三章首先对于美国上市交易的风险投资基金的发展史进行了分析,这种基金的形式是风险投资基金的孕育期形式,并通过美国的相关立法得到了发展,非常重要的表现就是商业发展公司,但由于在运行上所存在的缺陷,上市交易的风险投资基金已经在美国处于一种衰落的现象。值得注意的是,英国则通过相关法律的制定,发展出了风险投资信托的形式,对其投资行为进行规范,对于可上市交易的风险投资基金进行完善与发展。 本文的第四章则是对于风险投资基金的有限合伙模式进行分析。这种组织形式是美国风险投资基金所采用最多的形式。本章首先对于有限合伙的历史和立法发展进行考察,对于有限合伙的概念进行剖析,有限合伙在萌芽时期就成为适应高风险投资需要的法律设计,其发展也成为投资者对多种商业化组织形式的需求。有限合伙形式在美国风险投资基金中的的出现与主导地位的奠定是由于相关法律对风险投资资金的来源进行了改变,同时风险投资基金选择有限合伙形式不仅出于税收方面的考虑,同时也是美国有限合伙立法不断被完善的产物。在风险投资基金架构时,应以有限合伙协议为中心,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应通过相关的条款解决风险投。,资过程中的代理问题和不确定性,促进风险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