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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运输作为当今世界一项重要的交通方式,在各国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在民航运输过程中,经常发生旅客人身伤亡事故,这些事故很大程度上将会造成旅客及其亲属的精神痛苦,以致影响他们的日常生活。因此,是否需要对旅客的人身伤亡事故进行精神损害赔偿成为各国国内及国际通航时必须解决的重要课题。由于目前国际及国内对于民航运输中的旅客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在立法上不完善,导致司法机关及利益各方在处理该类纠纷中存在很大争议,随着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在我国生效,加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修改被提上议事日程,笔者认为,对民航运输中的旅客精神损害赔偿问题进行一下探讨,既是可行的,又是必要的。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含导论和结论。导论部分介绍了本文的选题背景、选题意义。即随着民航事业的不断发展和公民法律意识的不断加强,旅客人身伤亡纠纷日益增多。近几年,《蒙特利尔公约》在我国生效及修改《民用航空法》被提上议事日程,航空承运人是否需要在旅客人身伤亡事故中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成为一个颇受争议的问题。在此背景下引出本文课题,即民航运输中的旅客精神损害赔偿。第一章介绍了民航运输中旅客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概况,首先从精神损害及精神损害赔偿的基本理论入手,阐述了精神损害及精神损害赔偿的定义,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界限和数额以及精神损害的分类。然后,介绍了国际法及国内法就民航运输中旅客人身伤亡神损害赔偿问题的立法发展概况。特别着重介绍了两国际公约对于此问题的阐述。第二章从实践层面出发,通过分析国外部分航空强国的司法实践,将目前民航运输中的旅客精神损害赔偿分为不伴有身体伤害的纯粹的精神损害及伴有身体伤害的精神损害。同时,运用案例分析的方法,以几个具体案件为例分析了我国司法实践对于此问题的观点和做法。通过对现状的认识,凸显出解决民航运输中旅客精神损害赔偿这个问题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第三章阐述了民航运输中旅客精神损害赔偿的特殊性。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通过与其他运输方式中的旅客精神损害赔偿进行比较,总结了民航运输中旅客精神损害赔偿的三大特点,从而进一步突出此问题的复杂性。第四章为我国民航运输中旅客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及其完善。首先对我国民航运输中旅客精神损害赔偿的可行性进行了论证。由于民航运输中的旅客精神损害赔偿存在前提条件、现实依据及立法依据,因此,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此问题是可行的。在上述前提的基础上,笔者就完善我国民航运输中的旅客精神损害赔偿提出了几点立法建议和设想,首先在特别法中增设相关规定,具体措施为:增加“第五管辖权”条款、废除承运人限额赔偿制度、授权主管部门制定相关规章;其次,制定专门规章加以规范。具体对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主体、赔偿方式、赔偿数额等几个方面进行了论述。希望通过此次修改《民用航空法》的契机,在该问题上有所突破。结论部分对全文做了总结,明确笔者的观点。即如果损害和事故存在因果关系,旅客在人身伤亡事故中的精神损害应该得到赔偿。民航运输中给予旅客精神损害赔偿也将成为航空法发展的必然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