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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救助制度是维持司法公平的主要措施,其不仅为弱势群体提供了伸张权利的机会,同时也让全社会看到了法治社会的公平性和人性化,强化了社会大众对法律的支持和认可。我国司法救助制度虽然经历了长期的发展变革,但是与国际司法制度发展水平相比还存在差距,在实际应用过程中经常暴露出一些的缺点和弊端。
本文以淮安市洪泽区司法救助工作为研究对象,在相关概念和理论的基础上,对洪泽区基层司法救助工作实施情况进行阐述与分析,并对洪泽区基层司法救助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原因进行分析,分析认为洪泽区司法救助工作在救助资金保障、救助工作平衡性、及时性以及救助数额标准等方面还存在问题。分析原因得出,导致对洪泽区基层司法救助工作存在问题的原因主要包括缺乏完善的国家立法、救助方式实用性不足、救助决定权效率低下和司法救助协作不力。结合我国陕西渭南、广西百色等地区司法救助工作经验进行阐述。根据我国司法救助制度法律规制现状和洪泽区基层司法救助工作实施情况及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基层司法救助工作问题的对策建议,主要包括充分保障救助资金来源,及时开展救助工作,注重平衡救助数额标准以及推进建立司法救助制度与其他制度的联动。
本文以淮安市洪泽区司法救助工作为研究对象,在相关概念和理论的基础上,对洪泽区基层司法救助工作实施情况进行阐述与分析,并对洪泽区基层司法救助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原因进行分析,分析认为洪泽区司法救助工作在救助资金保障、救助工作平衡性、及时性以及救助数额标准等方面还存在问题。分析原因得出,导致对洪泽区基层司法救助工作存在问题的原因主要包括缺乏完善的国家立法、救助方式实用性不足、救助决定权效率低下和司法救助协作不力。结合我国陕西渭南、广西百色等地区司法救助工作经验进行阐述。根据我国司法救助制度法律规制现状和洪泽区基层司法救助工作实施情况及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基层司法救助工作问题的对策建议,主要包括充分保障救助资金来源,及时开展救助工作,注重平衡救助数额标准以及推进建立司法救助制度与其他制度的联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