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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人格独立是公司法人一项古老原则。早在1897年,英国的案例就对公司人格进行了充分肯定,确定了公司法人人格独立这一公司法上的帝王原则。公司法人制度的根本点在于公司的法人人格独立和股东有限责任,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利益的驱动,公司法人人格被少数不法股东滥用,成为他们非法转移投资风险、逃避债务责任和社会责任的工具。自二十世纪初美国判例法首创“揭开公司面纱”以来,公司人格否认被应用于司法实践中,它突破了公司法人人格独立这一原则,有条件、有限制地否认公司法人独立人格,从而为保护债权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刺破公司这层面纱”,直接追索公司背后股东的法律责任。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作为矫正公司法人制度缺陷的重要措施,自其产生至今,在社会经济生活和司法实践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当然,法律对每一种制度的选择确认都是基于公平正义,以求达到一种平衡,而绝非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笔者本人曾在武汉市一家公司工作过8年,专门从事于企业的改制工作,通过一个公司,自己亲自经手注册了11家公司,领回11本营业执照,因此,笔者对公司法人人格被少数不法股东滥用,成为他们非法转移投资风险、逃避债务责的感受颇深。这也正是笔者选择这一陈旧话题的动因。 本文从公司法人人格制度的基本原则着手分析了法人人格否认产生的原因及其历史背景,勾勒出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基本框架,同时对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本质和法律地位进行了分析,着重分析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适用范围及适用条件,并对适用中应注意的问题进行了阐述,而且对我国当前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现象进行了剖析,最后就完善我国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提出了自己的设想。 本文除结论部分外,分三部分展开,约三万字。 第一部分,介绍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本质,即对股东滥用公司法人人格而损害债权人与公共利益的行为,排除股东的有限责任、直接追索股东的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