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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进入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城市化、工业化的进程进一步加快,城市建设的速度和规模不断扩大。我国出台的房地产政策虽然在宏观面上政策处于合理位置,但在微观层面上常常很难实施,甚至出现政策撞车的局面。 本文以国务院2011年1月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为背景,发现土地开发和房屋征收中的所存在的问题,分析了土地开发领域中的政策协调机制缺乏的现象。通过新公共服务理论和西蒙有限决策理论的启发,运用政府执行力中层理论来分析我国的房地产政策。在理论运用中,本文更侧重认识论维度的协同机制,通过对宏观、中观和微观的分析,再结合房地产中的供应链协调问题,首次提出要在本领域建立法定机构的设想。在解决出路上,本文应用了昂尼德·赫尔维茨等人的机制设计理论。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在行政主体、实施单位和征收决定方面做出了重大调整,房屋征收领域的法律关系、利益格局都由此产生变化。通过分析我国土地一级市场、土地二级市场和土地储备制度的特点与相互关系,以及我国中央与地方政府政策协调的缺乏,发现我国土地市场目前存在的问题,在考察房屋征收的历史和国外的房屋征收制度基础上,强调在该领域进行变革的重要性。 西方法治行政理论与邓小平法治行政理论的结合是我国行政法治建设的核心。重公权而轻私权、重效率而轻公平的观念应该通过法律路径给予纠正。本文对法定机构的分类、法定化的对象以及法定化的作用进行了分析,并描述了我国的法定机构,虽然我国的法定机构与国外不完全相同,并且房地产相关领域也没有这样的机构,但法定化改革的萌芽已经显现。研究显示我国刚刚成立的一些法定机构在功能上发挥了不可代替的作用,初步说明了设立法定机构的必然趋势。本文认为法定化已成为我国的行政改革方向,建议政府改革公用事业机构的管理体制,设立独立行政机构与事业法人。改革的直接对象包括国营单位、经营类事业单位等,间接对象包括公益事业单位和市政公用事业单位。法定化后的机构可以大幅度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并降低行政成本,尤其在经济不景气的时期,成为政府重要的缓压器。政策的变化不仅会影响征收人、被征收人和房地产商的利益,并且对整个土地开发行业的发展都会产生深远影响。 香港和新加坡都设立了市区重建局这一法定机构开展房屋征收工作,他们对城市的发展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香港市区重建局是香港专责处理市区重建计划的法定机构,前身是同样负责处理市区重建的土地发展公司。作为一个永久延续的法人团体,香港市区重建局不是政府的雇员或代理人,也不享有政府的地位、豁免权和特权。政府应当建立独立管制机构,虽不作为政府组织部门,但又有相当独立的规制权,从而凸显其专业性和独立性。新加坡市区重建局作为一个法定机构,工作相当广泛且层次高,主要包括规划、促进和管理控制三个方面的内容。香港与新加坡的法定机构发展较为成熟,了解他们的机构设置与运作将对我国公用事业机构的法定化改革有所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