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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证言对于案件事实的认定、定罪量刑发挥重要作用。但是,司法实践中证人的出庭率一直都不高。现阶段,案件事实的调查主要还是集中在侦查阶段,法庭审理被认为不过是侦查、审查起诉工作的法律确认。证人证言经过庭审质证,对于贯彻直接言词原则,保障证人的质证权具有重要意义。但是,由于当前司法资源的有限性,为了加快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实现庭审实质化的改革目标,需要保证关键证人出庭作证,使庭审发挥实际效用。 本文包括以下四部分: 第一部分为论文的导论,主要介绍了论文的选题背景,关键证人的理论研究现状以及本文写作所使用的研究方法。 第二部分界定关键证人的定义,具体分析关键证人的范围以及关键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意义。 第三部分从了解现状以及问题出发,首先分析当前关键证人出庭作证的立法现状以及司法现状,对1979年、1996年、2012年三部《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证人出庭作证内容进行梳理,通过实证调研的方式,近距离接触证人出庭作证改革现状。在证人出庭作证的现状分析的基础之上,明确其所面临的较为突出的问题。 第四部分针对关键证人出庭制度的完善提出相关建议。首先是规范关键证人出庭作证的程序,其次针对关键证人出庭的相关制度提出建议,包括强制出庭、询问关键证人录音录像制度、经济补偿、关键证人保护制度,其中对于询问关键证人录音录像制度属于较为创新的制度,而关键证人保护制度是其中的核心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