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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简易程序制度是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它对于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减轻当事人诉累,保证法院及时审理民事案件均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我国简易程序的制度和理论很不发达,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所规范的简易程序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不规范、不健全、甚至是比较粗糙的程序,这是法制不健全的表现;而在简易程序的理论研究方面,也显得极为薄弱,基本上还处于注释法学阶段。因此,正视民事简易程序在民事诉讼制度中的重要地位,对简易程序进行深刻的理论分析,剖析我国现行制度的不足,借鉴吸收国外立法的先进经验,并在此基础上改革我国民事诉讼简易程序制度,是推进我国民事司法改革的重要课题,也是本文的写作初衷。本文分四部分,分别从简易程序的涵义、简易程序建构的理论依据、我国简易程序的现状分析和完善我国简易程序的途径几方面加以探讨。第一章为简易程序的基本涵义,共分两部分。在第一部分中,笔者对我国民事诉讼理论关于简易程序的含义的观念加以检讨,这种观念是有局限性的、落后的观念,束缚了简易程序理论的发展。本章的第二部分阐述了简易程序和涵义:简易程序是民事诉讼中所有简化程序的总称;它既包括通常程序中简易程序,也包括特别程序中的简易程序;既包括整体的简易程序,也包括局部适用的简易程序;既包括初审程序中的简易程序,也包括上诉审程序中的简易程序。第二章为简易程序建构的法理基础,包括三方面。其一,诉讼效益。无论是在具体个案的中,还是就一国的司法体制而言,简易程序对提高诉讼效益的意义都是显而易见的;保证这一点的关键在于设计适当的标准,合理界定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其二,司法公正。通过在具体的诉讼过程中和从国家诉讼制度的整体机能两方面分析简易程序和司法公正的关系,得出结论:简易程序的正确适用能起到保障实体公证和程序公正的作用。其三,诉讼效益与司法公正的协调。公正与效益经常处于紧张的矛盾与冲突之中,因此,在简易程序制度中,公正与效率两种价值的协调就成了设计和安排这种程序各个具体环节的出发点和理论根据。<WP=5>第三章为我国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现状分析,分三部分。第一部分是我国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历史发展,简述了从清末到建国初期我国简易程序的立法及适用情况。第二部分是我国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立法现状,从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和特点两方面概括了我国现行民诉法中的简易程序。第三部分是对我国现行民事诉讼简易程序制度的反思。在该部分,笔者对我国简易程序的现状进行了检讨,认为其存在以下缺陷:对简易程序适用范围的规定不科学;立法缺乏系统性和全面性;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界限不清;不尊重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程序简化不充分;运作缺少配套措施;审级制度不合理。第四章为完善我国民事简易程序的途径,对我国简易程序制度的构建与完善进行了探讨,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研讨了有关建构独立的小额诉讼程序的有关问题;其次,对如何改革和完善普通简易程序提出建议,包括适用范围、诉讼程序、当事人程序选择权、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转化、收费制度等方面;第三,探讨了适用简易程序的主要机构——基层法院的改革和完善,从机构设置和人员安排两方面提出改革方案;第四,提出在我国民事诉讼中引进即决判决制度的问题,在分析这一制度的概念以及我国引入这种制度的必要性之后,结合国外立法,对构建我国的即决判决制度提出初步的设想;第五,探讨在一审普通程序中增加独任审判程序的问题,一审普通程序应适用以独任制为主、合议制为补充的审判组织结构;最后一个方面是改革完善我国民事诉讼二审中的简易程序的构想,涉及适用范围、审判组织和审判程序三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