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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是信用证制度中的根本原则—信用证独立原则的一个例外,也是唯一的一个例外。在当今国际贸易中欺诈日益猖獗并危害到信用证制度发挥其功能的情况下,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无疑发挥着巨大的功能,保证了信用证作为一有效、安全的支付方式的地位。但是,关于欺诈例外原则的适用标准,各个国家的规定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模糊不清,诸如何谓欺诈,申请人应如何提供相应的证据等均没有十分明确的标准。因此,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十分突出。这种情况往往导致了事实相似的案例间判决结果的不统一,或是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滥用,并且以后一种后果为更常见。由于欺诈例外原则只是信用证制度的一种例外,所以滥用欺诈例外原则对信用证制度的侵蚀也更大。在这样的目标指引下,笔者试图比较分析各个法制发达国家关于欺诈例外适用标准的法律规定,从而找出足以我国借鉴的具体规定,避免别人已经走过的误区。在分析了我国现有的信用证欺诈例外法律制度后,在微观上,笔者提出了在我国引进实质性原则作为适用标准的建议,研究了实质性标准具体方面如欺诈的主体、欺诈的范围、欺诈的程度即实质性的意义、受益人的主观态度等方面,使建议更有可操作性;从宏观上,笔者分析了此部分规定与其他法律规定的衔接等问题,使此部分法律规定符合我国情况。通过提出这种以先进理念为指导、以比较法为基础的建议,希望我国不断进步着的信用证欺诈例外法律制度臻于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