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在现代日常生活中,社会典型行为已经是人们为满足基本生活需要所必需从事的行为。“社会典型行为”理论,是拉伦茨教授对豪普特教授的“事实契约关系”的第三种类型的发展。他认为由于强制缔约制度的存在,尤其是格式条款的普遍使用,在很多情况下,当事人无须为真正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法律行为。在社会典型行为模式下,消费者的权益是经常受到侵害的。究其原因,是因为在社会典型行为模式下,当事人在缔结合约时意思表示出现某些瑕疵,正是这些瑕疵导致了处于优势地位的商品和服务的提供者经常性的侵犯消费者的权益。由于立法上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消费者的利益没有得到切实的保障。本文就此问题将从历史发展、理论分析等角度对社会典型行为进行法律上的分析,进而研究在社会典型行为模式下消费者合法权益受侵害的表现的形式以及意思表示瑕疵产生的原因,结合发达国家有关社会典型行为模式的理论和审判实践经验,根据我国的现实国情,探讨规制社会典型行为模式下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基本思路,供立法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