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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的法治建设过程中,“呼格案”、“聂树斌案”、“佘祥林案”等是现实生活中典型的冤案,被陆续地平反释冤,让我们看到了法治的又一大进步。历经漫长封建社会的中国古代史,是一个封建君主专制不断强化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即使拥有再英明的统治者,也难免会产生冤案。公正的审判不是一件轻易实现的事情。因为无论在何时何地,冤枉无辜者的悲剧都可能发生。中国古代冤案枚不胜举的特点,表明我们不可能研究我国古代社会中发生的每个冤案。因此,在有限的资源范围内,对部分释冤之案进行研究。映射我国古代释冤案的类型、冤案成因、古代的释冤解决机制等内容。本文所涉及的“释冤”是在确定“冤案”的基础上进一步界定的。就“冤案”而言,一是指存在真实的案件事实和证据,由于司法工作人员的失误或者其他客观原因,导致真正的犯罪行为人没有被追诉而使无辜者被错误追诉或者被司法判决;二是指由于司法辅助技术的不成熟,使得一些疑难案件无法及时得以侦破,而使无辜者被追诉甚至司法判决或其财产遭受损失。而“释冤”是在前述冤案的基础上,司法官员在特定的制度条件下,利用各种方法查清案件事实,从而使受冤当事人的冤屈得以消除。我国古代冤案发生的原因可谓种类繁多:我国古代的诉讼成本低,因诬告和弹劾发生较多冤案;在刑讯合法化的前提下,使得拷掠自诬和伪证成为冤案发生的又一重大原因;而在最终的鞫狱阶段,司法官员的出入人罪、重口供轻疑窦以及有罪推定仍可能造成冤案。从哲学上讲,事物总是相对立而存在的。有冤案发生就存在释冤。在我国古代的司法实践中,清官适用“罪疑惟轻”的司法原则、施行死刑复奏制度、追究“出入人罪”的法官责任制度等都是我国古代的释冤机制。中国古代法制的发展,表明了司法官员也有其释冤的具体办法:审查案件卷宗时的合理怀疑,五听制度在释冤中的应用,清官智慧审案致释冤,逻辑推理与经验判断,皇帝“释冤”。当今社会,司法官在释冤之案中也显得愈发重要。在确定无罪推定理念的环境下,健全和完善诉冤途径,司法官员基于证据的采信及运用,在审判中敢于怀疑并慎重用刑,即使出现冤错案也敢于承认并推翻重审。对于冤案释冤的研究,有利于研究古代的司法活动。对当今司法官的案件审判、定罪量刑提供司法经验,以期在最大程度上减少或者避免冤案的发生,促进我国的法治化建设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