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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9年约翰穆迪先生发布第一份信用评级报告至今已逾百年,信用评级机构经历了金融市场的动荡锤炼,逐步确立了国际资本市场的“通行证”和“看门人”的地位,取得了发行人和投资者的一致信任。然而伴随话语权的增强,其最基本的价值——风险评估的功能逐渐丧失,“安然事件”、“次贷危机”等资本市场中几大历史事件中的错误引导,使得信用评级机构的公信力大大降低,人们不再将它立为投资的向导,甚至在危机后,美国司法部发起对“标普”的调查起诉,使得评级机构的地位一落千丈。美国次贷危机爆发之前,信用评级机构仍对其相关的衍生证券维持超高的信用等级,丧失了本身应当具有的预警功能。之后在短期内大幅下调次级抵押债券及其发行机构的信用等级,不仅是延迟得向投资者传递债务违约风险的信息,引起资本市场中的大范围恐慌,极大动摇参与者的信心。更使本就在自身发展上遇到难题的公司进一步陷入困境,导致评级结果不断被降低,恶性循环推动了金融危机的急剧恶化。正是由于信用评级机构在次贷危机中的失望举动让市场参与者注意到信用评级机构“翻云覆雨”的能力,也发现了信用评级机构的问题根源在于多种利益的相互冲突。信用评级机构凭借提供评级服务为金融市场不断提供信息和导向,其作用的多样化也带来了相关利益主体的多样化,不同的利益主体存在不同的利益诉求,这些利益诉求体现在信用评级机构具体的经营模式和经营过程中。其具体原因包括不同付费模式导致的利益冲突、多种评级业务即信用评级机构主业务和附属业务导致的利益冲突以及信用评级机构内部员工与外部环境导致的利益冲突等等。一旦产生无法调和的利益冲突,就会使信用评级从前期调查到后期追踪的一系列工作的漏洞百出,最终导致信用评级的结果失去了可信度和可靠度,进而危及金融市场的稳定发展。经历了金融危机的洗礼,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在对信用评级机构监管制度的改革中都加强了对信用评级利益冲突的治理。美国2009年颁布《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个人消费者保护法案》,同年,欧盟颁布《欧盟信用评级机构条例》,2013年通过《信用评级机构条例》(CRA条例Ⅲ),法案和条例的内容都涉及限制评级机构的业务利益冲突、评级人员考核改革等内容。2014年中国、美国、俄罗斯三国信用评级机构发起建立世界信用评级集团,倡导构建双评级系统。各国的制度改革存在相同点和不同点,也存在不足之处,但对于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管都在探索中前进。构建全新统一的信用评级系统成为限制利益冲突、规范评级市场最紧要的举措。如何完善信用评级机构的内部治理和外部监管,以及是否要加强对信用评级机构的法律问责都成为推动信用评级机构发展的重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