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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是结构性减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税制改革历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在2011年11月,国家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决定自2012年1月起,率先在上海市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进行“营改增”试点工作,因此,信息技术服务业作为部分现代服务业的子行业也被纳入首批试点行业。近年来,随着传统信息技术服务业不断与新技术、新产业相结合,以大数据、移动互联、云计算等为代表的信息技术服务业的产业规模不断扩大,集聚效应日益明显。信息技术服务业已经成为推动我国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主要力量之一。此次“营改增”解决了信息技术服务业的重复征税问题,因而必定会对其经营绩效产生一定的影响。本文首先梳理了国内外研究成果、“营改增”及经营绩效的相关概念和理论基础,然后运用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方法,对“营改增”对信息技术服务业经营绩效的影响进行了机理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研究假设,此外,阐述了“营改增”的发展历程、信息技术服务业的发展现状以及实行“营改增”的必要性。在实证部分,首先选取信息技术服务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上市公司2011-2015年数据,采用因子分析法得出信息技术服务业经营绩效的综合评价指标,然后分别采用差分法、匹配法和匹配差分法等实证研究方法从综合经营绩效评价指标和具体经营绩效评价指标两个角度对“营改增”对经营绩效的影响进行了相关分析,其中,具体经营绩效评价指标包括:盈利能力、偿债能力、营运能力和发展能力;其次,在机理分析和已得出的实证结果的基础上,本文选取信息技术服务业上市公司2012-2015年的数据,进一步分析了“营改增”的税负变动、固定资产抵扣效应以及生产成本抵扣效应这三个影响因素分别对经营绩效的影响方向及影响大小。研究发现,“营改增”对信息技术服务业的综合经营绩效指标具有提升作用,但对具体经营绩效指标的影响不同。具体来说,对营运能力和偿债能力的提升效果比较明显,但对盈利能力和发展能力的影响并不显著;此外,此次“营改增”主要通过减税效应和固定资产抵扣效应来提升信息技术服务业的经营绩效,且减税效应的影响大于固定资产抵扣效应的影响。具体来说,在减税效应方面,“营改增”后企业平均税负水平下降0.056%,减税效应对综合经营绩效、偿债能力和营运能力能起到0.024%、0.358%、1.809%的提升作用,但对盈利能力和发展能力的影响并不显著;在固定资产抵扣效应方面,公司新增的固定资产的比率每提高1%,对综合经营绩效、盈利能力、偿债能力和营运能力的促进作用分别达到0.012%、0.006%、0.119%和0.831%,而对发展能力的提升作用并不显著。根据实证结论,为了使信息技术服务业更好地享受政策红利,对政府提出了适当降低税率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等建议,并对信息技术服务业上市公司提出了加强增值税相关业务的管理和适当加大固定资产投资等相关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