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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的权威程度体现着一国的法治状况,司法权威在西方资产阶级民主国家如同法律至上、法律权威一样是个不容置疑的问题,所以西方学者对此问题着墨不多。我国现处在社会转型时期,各种矛盾多发,司法的权威因司法腐败、判决执行力不高等原因受到了很多的质疑,司法权威的树立面临着极大的困境。本文的展开也正是基于此,并结合学界的研究成果,试图对破解司法权威的困境与司法权威的重塑作一个有益的尝试。本文除了引言与结语外,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权威的三种类型以及论证了司法权威的价值。笔者避开了对在政治学、社会学中有广泛争议的权威概念的学理探讨,仅仅选取了权威所包含的权力与威信二因素作为全文论述的基础。借鉴了韦伯对权威的三分法:即传统型权威、感召型权威和法理型权威。并指出现代法治社会的主要权威类型是法理型权威。三种权威类型的分类法,虽然是对整个社会制度的总体描述,但这一理论之光投射到司法实践中,即表现为司法的权威类型。司法权威的价值也就是司法权威树立的重要意义。司法产生于纠纷解决的需要,权威的司法既可以保证纠纷解决的有效性,又能降低纠纷解决的成本,确保裁判的有效执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中国政治改革的方向,法治国家的标准之一是法律权威,其在实践中的动态运行即体现为司法的权威。因此,笔者认为,司法权威的价值体现在:司法权威是司法机关解决纠纷的前提,司法权威是法治国家建立的基础,司法权威保证司法裁决的执行,司法权威增进法律权威这四个方面。第二部分,探讨了司法权威的评价标准。本部分的主要目的是试图回答,到底处于何种状态下的司法才算得上权威?标准的选定必须结合中国的司法实践以及司法运行的一般规律。本部分的逻辑起点是“公正、高效”与“权威”三者相辅相成,公正、高效的判决是司法权威的生成基础,同时权威的司法也能保障判决的有效执行。司法是纠纷解决的最后一道防线,所以在众多纠纷解决方式中法院判决应该是最权威的,具有终局性,法院判决的终局性一定程度上也暗含了稳定性的要求,当然,基于维系法院的公信力,判决也必须具有稳定性。因此,笔者列出了裁判的公正、诉讼高效以及裁判的终局性与稳定性作为评价司法权威的标准。同时,笔者也认为,应从否定层面来看待这些标准,或者说这些对司法权威的评价标准不是最高追求,而是最低要求。即,满足这些标准,并不说明权威程度高,但是不满足则一定会对司法权威产生不利影响。第三部分,关注我国司法权威的现状。笔者突破了认为司法权威的缺失是因为司法运作机制的不独立,司法的不公以及判决得不到有效执行等常规观点。因为这些因素在改革开放以后一直存在,但却无法说明为何当下司法的权威降到历史最低点这一现象。通过对实践的观察,结合中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期,矛盾多发等情况,在承认以上原因的前提下,着重选取了司法腐败、涉诉信访以及司法机关地位的相对弱势等三个方面的新情况来展现当下我国司法权威的困境。司法腐败是导致司法不公诸多因素中最不能容忍的,司法的腐败在经济的高速发展,对司法的相关监督措施不到位的情况下,有越演越烈的趋势;信访制度是中国的一项特色制度,近些年全国法院处理涉诉信访量一直很高,法院花费大量精力物力处理信访案件不仅弱化了法院的审判职能,而且涉诉信访的结果常常改变法院的裁判,影响到法院裁判的稳定性。改革开放以后,经济迅速发展,各种纠纷大量涌入法院,而法院在现有权力运行机制中处于较弱小的地位,束缚了审判职能的发挥,无法满足纠纷解决的需求,影响其权威的树立。第四部分,提出破解司法权威困境的建议。针对第三部分提到的司法权威困境问题,本部分给出了重塑司法权威的建议并细化为,司法权威重塑的外部保障与内部改革两个方面来分别论述。外部保障包括,提升司法机关的地位,试图建立司法独立运行的机制,其中重点探讨了如何正确处理好法院独立审判权的行使与党的领导的界限,以及如何完善司法机关与权力机关的关系。针对现在新闻媒体在司法的运作过程中的监督作用以及偶尔出现但对司法权威造成恶劣影响的媒体审判等现象比较突出的状况,笔者认为应完善司法与传媒的关系,人民法院以及法官要接受新闻媒体的监督,但新闻媒体也要加强自律。加强法制宣传是增强社会公众法制意识的重要途径,要让公众明白司法仅仅是众多纠纷解决方式中的一种,它并不是万能的,不是所有的纠纷都能通过司法来解决,司法权威的树立不仅需要法院的不断努力,更需要人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内部改革则主要论述了要提高法官素质,法官权威促进法院权威,法院权威通过法官来彰显。法官权威对应于权威类型中的感召型权威,法官的高素质是公正判决的重要保障。司法的行政化以及地方化,影响到司法独立运行机制的建立,而现有审判监督程序的设置导致了法院判决稳定性不足,使得法院判决缺乏公信力,“执行难”的存在又加剧了司法权威的困境,这些问题都必须一一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