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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商品化问题,一直是人格权研究中的热点问题,部分学者认为人格权商品化现象是人格权与财产权交融的过程,更提出“商品化人格权”的概念,认为这是全面保护人格权中财产利益的必要做法。这种观点有违人格权的立法初衷,更会导致人格权的泛化问题。笔者将人格权泛化定义为:人格权在内容和形式层面的扩张和衍生,主要表现为,将从人格中衍生出的个中财产性权益作为新型人格权内容;对人格权立法缺乏统一理论基础而导致的人格权种类繁多;在不符合人格权商品化的条件下将新兴权益作为人格权进行保护等行为。本文内容主要包括人格权泛化的法理分析和人格权商品化相关权益的保护两个部分。第一部分,笔者认为人格权商品化的理论前提是人格中资格属性要素与财产属性要素的分离,而非人格权与财产权的界限模糊。人格权商品化产生的新型权益的本质是财产权,人格权本身只是人之所以为人的民事主体资格的基础权利,并不具有包容财产权的可能。人格权商品化的实践前提则包括社会的认可、配套法制及人格权商品化的客观存在。第二部分,针对商品化理论下的人格权泛化现象,笔者从立法及司法实践两个层面提出了保护意见。在立法上,应当采取在民法体系中人格权法独立成编的立法体例;区分法人人格权与自然人人格权,将法人人格权剔出人格权法,另行规制;人格中的财产性利益应作为财产权的内容另行保护,而不是放在人格权中进行保护。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对人格权商品化相关权益的保护应主要通过侵权责任法而非人格权法进行保护;对人格权商品化保护的限制,除了对传统的标表型人格权的保护限制,更应对新型的精神型及资格型人格中衍生出的财产性利益保护进行必要限制,社会道德接受程度、配套的法律规范以及商品化的客观存在等都应作为考量因素。本文共分为四章,具体包括以下内容。第一章商品化理论及人格权泛化的理论概述,主要介绍了商品化和人格权的基础理论,并介绍了国内外关于人格权商品化和人格权泛化的情况和研究现状。第二章商品化理论下人格权泛化的法理分析,本章阐述了人格权商品化的理论前提和实践前提,即人格资格属性要素和经济属性要素的分离,以及包容的社会与自由发达的商品经济市场。这是本文的重点章节,表明了笔者对人格权泛化各个问题中的立场和观点。第三章人格权商品化的基础条件及其过程中出现的新型权益性质分析,主要以分析案例的形式,探讨了实践中人格权商品化的三个必要条件,即社会道德接受程度、配套的法律规范以及商品化的客观存在,并表达了笔者对财产性权益不容于人格权的观点。第四章商品化理论下人格权泛化的可行性建议,在本章,笔者从理论、立法、司法三个角度对我国人格权泛化问题进行了建议,也是对全文内容的一个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