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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旅游活动直接产生了不同国家、不同法域管辖下的平等主体(游客、旅游服务提供者、旅游活动组织者)之间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由于国际旅游的跨国性特点,必然引起不同的相关国家竞相对国际旅游民事关系进行调整,从而引起法律冲突。对国际旅游民事法律冲突的妥善、合理解决,有利于保障国际旅游业健康发展。我国的出、入境旅游发展都十分迅速,而与之相适应的法律建设却十分欠缺,旅游冲突法的特殊性更是少有人问津。实际上旅游冲突法所应具备的灵活、开放的特点代表了冲突法的现代化发展方向,并为一些新兴的国际私法理论提供着实证支持。 国际旅游合同法律冲突的解决是问题的关键,因为其他国际旅游民事法律冲突的解决都与当事人所缔结合同的准据法存在密切联系。为此目的,有必要分析国际旅游合同法律关系所涉及的各种关键因素,以助于人们认识其本质,分辨国际旅游合同存在的特殊性。在此基础上分别讨论国际旅游合同法律冲突的间接调整方式与直接调整方式。 间接方式即冲突法的解决方式是根据国际旅游合同特点寻求最为有效的冲突调整途径,以指引国际旅游合同准据法。在这一特别领域,有必要将普通冲突法理论中分割论与统一论相协调、主观论与客观论相结合,以最密切联系原则为依据,按照“合同要素分析”法进行去伪存真、由表及里的综合考查,找出其中的最真实连接点,确定与之相适应的法律。国际旅游合同法律关系的繁杂与扩张性要求由具备灵活、开放、富有弹性的冲突法予以调整,而机械、保守的传统冲突法理论难以当此任。为了获得真实利益的实现,尽可能多地借助冲突法的技术,例如大胆地将反致理论引入国际旅游合同关系中,维持正常的法律关系。 直接调整方式是制定国际旅游合同统一实体法,明确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这是一种高层次的国际旅游合同法律冲突的途径。国际旅游合同统一实体法的制定要求高超的立法技术和符合实际发展要求的标准。为此目的,本文分析比较《布鲁塞尔旅行契约国际公约》和欧共体《1992年包价旅游、包价度假和包价旅行指令》在国际旅游合同法律规制上的特点,说明国际旅游合同实体法的发展,巴势,为「闷际旅游合同法律纠纷提供借鉴。 本文结,沦部分为我国国际旅游合同法律冲突的解决前景进行概述,提出大体思路。有鉴J:.目前我国在此问题上立法出现的空白,法官应积极行使自由裁量权,运用先进的国际私法理论,对复杂的国际旅游合同纠纷做出切合真实利益的判定,以丰富和深化我国的国际旅游法律实践,为国际私法的立法提供经得起考验的实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