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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未成年人特殊法律保护是联合国少年刑事司法的基本准则,目前大多数法治国家构建了较为完善的保障未成年人之诉讼权利的司法程序,而我国现在还没有专门的、完整的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规定,学术界对于侦查程序中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之诉讼权利的研究相对于审判程序来讲比较薄弱,我国侦查程序中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之诉讼权利还存在诸多不足,因此对侦查程序如何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之诉讼权利进行深入、系统的研究,就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理论价值。本文通过运用综合分析、比较考察的方法,借鉴法治国家相关制度的经验,结合我国特殊的法制环境,在论述我国侦查阶段未成年人之诉讼权利保障时,既注重现行法律规定的强化,又注重对公安机关侦查权力的制约,以期更好的保障未成年人的特殊权利,同时通过对侦查程序相关诉讼制度的完善,为未成年人诉讼权利提供良好的制度保障。全文共分为四大部分,正文三万余字。引言部分:主要介绍本文之研究动机、研究目的以及最后要解决的主要问题。由于我国现行侦查程序“天生不足”和“后天失调”的原因以及我国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研究起步较晚,所以解决侦查程序中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之诉讼权利保障问题应该是阶段性的、循序渐进的。本文采用分析、比较研究的方法,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粗略的构建了我国侦查程序中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之诉讼权利保障体系,以期更好的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第一部分:侦查程序中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之意义。笔者首先界定了本文研究对象——未成年人的概念,本文中的未成年人是指进入侦查程序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其次说明了保障未成年人之诉讼权利的必要性。考虑到未成年人自身的特殊性、犯罪的特殊性以及国际国内对未成年人进行特殊保护的理念,我们不仅应该在处罚结果上保护未成年人,同样在诉讼过程中也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使其尽量避免被贴上犯罪“标签”,不仅仅要通过帮教将未成年人塑造成人,更要通过对其权利的尊重让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第二部分:分析了我国侦查程序中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之诉讼权利保障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指出未成年人立法的不健全一直是制约我国未成年人司法制度发展的主要因素,而立法的漏洞是司法实践中对法律执行不力的借口。所以具体到诉讼程序的侦查阶段,从对未成年人的讯问开始到对未成年人的羁押,这一整套侦查程序中都存在侵犯未成年人之合法诉讼权利的现象。本文主要对讯问、侦查阶段指定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的缺失和强制措施这些针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特有的自身缺陷问题作了重点分析。第三部分:在对提出问题进行反思的基础上,借鉴国外刑事案件侦查程序中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经验,笔者构建了我国侦查程序中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之诉讼权利保障体系。具体提出了以下几点构想:1、完善侦查讯问中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为了帮助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顺利渡过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西方法治国家普遍确立了合适成年人参与诉讼的制度,而我国虽然对此问题也有所关注,但是由于缺少对合适成年人到场的强制性规定等问题的存在,因此,笔者认为完善我国侦查讯问中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十分必要。笔者从强制规定侦查讯问中合适成年人到场、增加合适成年人的人选以及明确合适成年人在讯问中的权利和义务三方面来完善侦查讯问中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2、完善侦查阶段指定律师提供法律援助制度。刑事诉讼并不局限于法庭审判阶段,而是涉及到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共三个阶段,因此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仅应该在审判阶段指定律师为其辩护,侦查阶段也应该为其指定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笔者认为可以借鉴国外的值班律师制度来完善我国侦查阶段律师的法律援助制度。3、完善我国对未成年人适用的强制措施。笔者从完善未成年人的取保候审制度和严格限制逮捕措施的适用以减少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羁押,这两个层面来完善我国对未成年人适于的强制措施,以期在诉讼过程中最大限度的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