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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正处在快速迈向现代化的进程之中,历史正以强大的变迁之势推进社会的转型,各种社会矛盾不断涌现,民事司法审判实践中问题频生,错案率逐年攀升,再审案件成为各级法院难以承受之重。“司法腐败”、“司法不公”、“执行难”等成为公众话语,司法公信力与司法权威性受到社会质疑,社会舆论也不断地把矛头指向司法制度本身及其运作过程中的种种缺陷。加强对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改善司法审判的现状、树立司法的权威性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毋容置疑,来自检察院、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以及公民个人等法院外部的力量对法院的监督作用是极其重要的,外部监督也是司法监督的主要方式,但法院内部自律同样是实现司法公正不可或缺的重要保障,而且较之外部监督,法院内部监督对于树立司法权威具有其独特的作用。此外,国家权力机关和社会公众对外部监督的关注度很高,学界对外部监督的研究也是汗牛充栋,但法院内部监督并不为人们所重视,也很少学者对其进行过探究。有鉴于此,笔者以此为选题,竭力对法院内部监督进行尽可能详尽的研究,发掘其之于改善司法现状所蕴含的价值,为确立一套有效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法院内部监督制度,推进司法公正的实现做出力所能及的智识努力。 当然,我国在半个多世纪的司法实践中已经形成了一系列法院内部监督制约制度,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院的内部监督制度得到了不断的创新,诸多具有先进理念的国外司法制度被移植过来,然而效果却不尽人意。追根溯源,原因在于当我们寻求建立民事诉讼法院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之时,往往忽略了我国几千年来的诉讼监督制度的演变所积淀的司法行政化以及监督的单向性等因素的重要影响,旧有的诉讼监督传统在现代民事诉讼监督中的作用放大,忽略审理程序的监督转而片面追求事后的监督救济以实现诉讼公正。因而监督机制运行的结果常常与改革的初衷背道而驰,从而陷入监督再监督、加强再加强的恶性循环之中。 因此,本文以民事诉讼的实践为视角,以我国传统诉讼监督文化作为探究法院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的切入点,以国外民事诉讼法院监督制度为参照,在此基础上,对目前我国法院内部监督机制的样态及弊端进行一般性描述,从而提出改革和完善法院内部监督机制的问题。但重构一个完善的、符合国情的法院内部监督机制,首先应对完善的理念进行反思,只有在准确定位理念的前提下重构的监督机制才符合我国法治社会的需要,不至于因“水土不服”而成为摆设。因此,文章从宪政结构中的司法权地位平衡观、民事诉讼模式的协同观、预防为主与防救结合的监督观、民族心理之法律正义观等四个方面对法院内部监督机制重构的理念展开论述,作为改革和完善法院内部监督机制的逻辑起点,从而提出完善法院内部监督机制的几点设想:一是以司法性和行政性分类管理为基本方法,协调好司法性监督与行政性监督之间的关系,努力使这两种监督体系既相互补充又互不干扰。二是从强化立案程序的屏蔽功能与监督功能、完善立法以强化审前监督、注重制度创新以强化审判阶段监督、理顺执行渠道以强化执行工作的内部监督等方面以实现案件审判的全程监控,作为强化内部监督机制的着力点;三是加强一审法院对上诉法院的监督、改革和完善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监督、排除单项监督的弊端、有效实现双向监督,以作为强化法院内部监督机制的支撑力;四是以改革和完善法院人事制度、法官评价机制与责任追究机制作为强化内部监督机制的保障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