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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在醉酒驾驶行为的司法认定过程中存在着诸多争议,包括:1.“道路”作为醉酒驾驶行为的时空条件,是否需要要扩大其范围;2.随着科技的进步,违反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是否可以纳入“机动车”的范围;3.病理性醉酒驾驶行为,醉酒驾驶的未完成形态以及隔夜醉酒驾驶行为是否具有可罚性。此外,根据醉驾者在主观心态上的不同,醉酒驾驶行为危害何种法益,以及客观方面表现的差别,所以在探究醉酒驾驶行为在构成何种罪名的问题上仍然有待商榷。因此应从具体案件中醉酒驾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入手,分析醉酒驾驶行为危害何种法律所保护的客体,并根据该行为人的主观抱有何种心态以及具体情节,才能区分醉酒驾驶行为构成的此罪与彼罪。最后通过提出增加对醉驾行为的情节设定,调整适用对象以及刑罚幅度的建议来完善醉驾入罪的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