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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域名引起的争议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而不断增加。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互联网域名程序报告》为基础,ICANN在十多年前通过《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构建的域名争议解决机制在运行过程中固然体现了许多优点,但也受到了诸多质疑。自1999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正式发表《国际互联网域名程序报告》(以下简称《报告》)以来,通过中文数据库检索得到与“域名”、“争议”、“争端”、“仲裁”有关的有效文献共99篇,通过西文数据库检索得到与“domain name”、“dispute”、“arbitration”、“ICANN”、“UDRP”有关的有效文献共60篇。与ICANN域名争议解决机制有关的学术研究已经具有一定的深度和广度,且中外学者对ICANN域名争议解决机制的优缺点已经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分析。WIPO于1999年4月30日发表了《报告》,对域名争议的解决提出了一系列建议,成果主要包括建议ICANN设立与仲裁程序相类似的争议解决机制,由第三方运作,以解决域名争议;建议ICANN将其解决域名争议的范围限制在商标权人与域名注册人之间的争议;建议ICANN将域名争议解决机制构建为“行政性”程序,从而避免与法院诉讼产生冲突。缺点包括对“故意的、恶意的域名注册”定义存在较多争议和对驰名商标给予预先的特殊保护。参考《报告》,ICANN于1999年8月26日通过,并于同年10月24日批准实施了《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及《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程序规则》,从而建立起以上述文件为依据的域名争议解决机制。成功之处在于一是降低了域名争议解决的成本,二是提高了域名争议解决的速度,三是保留了域名争议解决的透明度,四是确保了域名争议裁决的执行力。争议之处在于,实体性规范方面,对于创设有关域名抢注的实体性规范的法律依据存在诸多质疑,以及对于域名“劫持”规定不完整的质疑;程序性规范方面包括被投诉方被强制参与行政性程序、投诉方有权选择争议解决机构、允许存在一事再理、听证程序缺失、美国法院对ICCAN域名争议裁决结果的事实认定部分不予直接认定以及专家存在偏袒。据此,ICANN域名争议解决机制的改革应包括五个方面,即完善域名“劫持”的规定、保护被投诉方获得与投诉方平等的程序性权利、避免投诉方单方挑选争议解决机构、提高专家的中立性以及建立专家回避制度。与之类似,我国《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同样存在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定位问题、法院管辖权问题和“恶意”的定义问题有待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