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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追权是海洋法上一项重要的基本权利和海洋法规则。紧追权这一海洋法规则直到1958年第一次海洋法会议才在《公海公约》中予以明确下来,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继承了《公海公约》关于紧追权的全部内容并将紧追权行使区域进行了扩大。自1958年紧追权被首次成文化规定在《公海公约》以来,时间已过去了 60年。在这60年中,关于紧追权的规定几乎未进行任何修改,而由于紧追权的国家实践不断发展、海洋活动中科技设备的应用与普及、以及沿海国领海主权与公海航行自由间平衡点的偏移等原因使得紧追权规定远远落后于国家实践。紧追权这一本来是为了维护沿海国有效行使其管辖权的制度,变成了阻碍而不是推动沿海国高效行使其管辖权。在实践层面上,紧追权纠纷案件数量激增、非法捕鱼现象猖獗、多边紧追案例的出现等使得紧追权制度逐渐暴露出了新的问题。本文将重点阐述紧追权制度在现今形势下所产生出的新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作者自己的观点和看法,同时在紧追权规定还未做出修改的大背景下,针对紧追权的问题,站在维护海洋秩序和加强沿海国执法效率的角度下,提出更为符合当今沿海国执法需求和更加合理的解释及完善建议。论文共分为五个章节,第一章前言,第二章简要介绍紧追权历史发展和内容,第三章提出紧追权在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制定后出现的新问题,第四章针对第三章提出的问题提出自己的看法和观点,并对紧追权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第五章将对于全文进行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