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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国,过去的十几二十年里,寿险公司的经营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管制的放松和技术的发展使来自同业以及其他金融机构的竞争压力不断增大,迫使它们进行产品创新,以求为股东和投保人创造更高的收益。而市场利率不再稳定使资产负债的匹配变得十分困难。这造成了寿险公司的经营和财务风险增大,破产事件增多,引起社会对寿险业偿付能力监管的关注。 本文研究的就是寿险公司的偿付能力风险及其监管。要讨论的问题是:那些方面的因素会导致寿险公司无法偿付对投保人的义务?偿付能力监管的目标和主要内容是什么?偿付能力监管有哪些不同的形式,应该考虑哪些重要因素?现行实践中的各种偿付能力监管措施有哪些优点,又存在怎样的不足?我国的偿付能力监管面临怎样的特殊问题?为了回答这些问题,论文分五章进行论述。 第一章阐述寿险公司的偿付能力风险。 资本的多少,保费定价是否充分,投资风险和承保风险的大小是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的决定因素。资本越多,保费收得越高,最终实现的投资收益越高,最终实现的保险赔付越少,寿险公司破产的可能性也就越小。 承保风险是赔款现金流出数量或时间的不确定性,对保单持有人的赔付本身并不是承保风险,这种不确定性应该从总体上考虑,而不是针对个别保险标的来考虑,因为大量保单的集合会大大降低赔付现金流出的不确定性。 投资风险包括信用风险、资产负债的期限匹配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一般是可分散风险,只有在过于集中持有某些资产时或在某些特殊环境下,信用风险才会危及寿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期限匹配风险是由于利率波动和现金流出的不稳定造成的,承保风险的存在是寿险公司现金流出不确定的传统原因,但是,人寿保单的各种内含期权带来的现金流出不确定性已经成为更大的问题。流动性风险指的是资产难以变现的风险。 定价风险是实际保险价格低于公允价格的可能性。在竟争激烈的市场上,寿险公司可能被迫将保费费率压低到不合理的低水平,从而影响其偿付能力。 第二章论述偿付能力监管的基本问题。 偿付能力监管的目标是将寿险公司的破产风险控制在可接受范围之内,以保护投保人的利益。但这井不意味着监管机构将破产风险控制得越低越好,因为过于严格的监管要求可能导致过高的保险产品价格,可能影响某些金融市场的正常发展。所以何者是合适的破产风险控制目标,需要综合考虑监管的收益(破产风险减少的好处)与成本加以确定。 为了达到监管目标,根据第一章对风险的论述,偿付能力监管应该包括投资安全性、承保适当性、定价充分性和资本充足性四个方面的内容。其中资本充足性是核心内容,其他三个方面都是相对资本的大小来说的,而资本是否充足也必须根据三个方面的风险承担来判定。 包含以上所说四个方面内容的偿付能力监管可以有两种表现形式,一种是直接风险限制,主要包括投资监管、法定分保要求和产品费率监管。另一种是基于风险识别的监管方式,它需要首先对特定寿险公司的实际风险作出判断,然后据以采取不同的监管行动。对于被认为风险过大的公司,可能被要求采取调整资产结构、改变产品与定价、实施分保或增加资本等方面的纠正行动。直接风险限制方式的优点是简单易行,监管资源耗费少,但是它存在过于僵化,容易降低市场效率的根本缺陷。基于风险识别的监管方式,其成功的关键在于监管机构对寿险公司实际风险的识别的准确性,高估或低估公司的实际风险都会带来损失。但是增加风险识别的准确性一般要求更多的监管资源,如资金与人力等。当然,更好的监管系统能以相同的资源耗费达到更高的识别准确性,或是以较少的资源耗费达到相同的识别准确性。 第三章论述偿付能力监管应该考虑的问题,中心思想是监管机构在诀定监管的力度和监管的重点时,必须考虑市场的自发力量对寿险 2 公司风险承担的制约作用和寿险公司的自身的风险倾向的大小与风险 内控体系的完善程度。在保险市场有效程度比较高的情况下,投保人 的理性选择与保险公司之间的竟争会在很大程度上自动排除风险过高 的保险公司。而保险保障基金的存在也许会导致道德风险,使市场的 自发制约力量丧夫或遭到削弱。所以监管机构应该考虑这些因素以决 定合适的监管力度和监管资源投入。而寿险公司的风险倾向与风险内 控是确定重点关注对象时应该考虑的问题,显然,风险倾向大和风险 内控薄弱的保险公司是应该加以严格监视的。当然,风险倾向的大小 是无法精确判断的,但是监管机构可以通过分析影响寿险公司风险倾 向的要素得出一个大致的判断。而风险内控的强弱与公司各个层次的 管理和业务人员所面临的激励约束紧密相关,不合理的激励设计往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