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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侵权中因果关系理论作为侵权责任构成必不可少的要件,日益凸显其重要性。国外法学界在这方面的理论研究已经相当深入,并适用于司法实践。尽管争论仍在继续,但在许多实质方面已取得共识,已经并正在影响着我国司法理论界。然而距离我国司法实践和立法尚有差距。因此在我国民事侵权责任领域进行因果关系的学习研究仍有必要,本文从以下四个方面展开论述。本文第一部分首先从因果关系的理论基础入手。侵权责任中因果关系具有主观和客观两个特征,而哲学中因果关系着重研究事物的客观规律,主要具有客观特征。此外,两种因果关系在研究对象、研究目的、是否具有社会价值性判断、原因属性等方面均存在着区别。因此,侵权责任中因果关系具有特殊的内涵。第二部分对世界各国现行的事实因果关系认定理论进行了较为全面而深入的研究。条件说是大陆法系最具影响力的学说之一。但是由于条件说把事实因果关系视为因果关系的全部,存在导致责任范围不当扩大等不足,随后产生了原因说,主张原因与条件的区分以及各原因中原因力的区分。原因说在很多条件下难以区分原因和条件,缺乏对法规目的等因素的考虑,也不足以独自成为认定事实因果关系的原则。必要条件规则和实质要素规则是英美法系、也是广为接受的认定事实上因果关系的两个主要规则。必要条件理论是适用于单一式因果关系中事实上原因认定的权威理论。而实质要素理论是为了适用于复合式因果关系事实上的认定。第三部分对世界现有的认定法律上因果关系的理论拿来介绍、剖析。重点分析研究了英美法系的可预见性理论、大陆法系的相当因果关系说和法规目的说,并认为值得我国学习借鉴。第四部分通过对上述理论的综合分析,主要两大法系在侵权责任因果关系判断的思维方式、判断标准及采用原则的灵活性方面具有一致性;该部分对我国侵权责任因果关系理论的发展与引进进行了总结评判,认为条件和原因不应区分;间接原因在某些情况下应该承担责任;在我国司法理论界,因果关系理论越来越被重视。进而得出结论:我国侵权责任因果关系的认定应该采用国外成熟的“两分法”方式。事实上因果关系采用必要条件理论和实质要素规则,特殊侵权领域采用因果关系推定理论;法律上因果关系应该采用法规目的说为主和直接结果理论、相当因果关系说、可预见性说为辅的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