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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侵权是一种特殊的侵权,同传统侵权相比具有显著的特征。这意味着不能以传统侵权的思维方式来考虑环境侵权行为。针对环境侵权的特殊性,欧美等国家采取了无过错原则、因果关系推定等原则和制度。“在环境侵权法中,因果关系推定原则已成为各国环境法上的通制,在对受害者的保护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1我国虽对环境侵权的研究起步较晚,近些年来仍取得了较大的成就。我国的有关环境侵权的实体法和程序法针对环境侵权的特点,确立了无过错原则、因果关系推定等原则和制度,体现了我国环境侵权法律的先进性。但遗憾的是,很多参与环境侵权案件审理的法官对环境侵权的特殊性理解不够深刻,因而不能很好的理解环境侵权的特殊性与相关原则之间的关系,进而在对相关原则和制度的理解方面出现了错误。本文试图通过对案例的分析,阐述了环境侵权的的特征及环境侵权特征与环境侵权相关制度的关系,继而重点论述了环境侵权证明责任的分担问题。本文正文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环境侵权典型案例案情介绍;第二部分是本案争议焦点与意见分歧;第三部分是环境侵权证明责任分配之法理分析。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两个:一个是环境侵权诉讼与环境侵权特征的关系;另一个是环境侵权诉讼证明责任的分配。环境侵权诉讼与环境侵权特征的关系是环境侵权理论中必须解决的问题。本案的法官之所以判决原告败诉,根本原因就是没有正确的理解环境侵权的特征与环境侵权诉讼的关系。环境侵权证明责任的分配,特别是因果关系证明责任的分配问题是本文的重中之重。笔者认为,法官只有深刻理解环境侵权的特征,才能正确理解为何在环境侵权诉讼中采取因果关系推定制度,从而根据案件的实际就证明责任分配做出公正的判断。在证明责任的分配方面,笔者分两个方面来阐述:一个方面是损害事实证明责任的分配,另一个方面是因果关系证明责任的分配。笔者认为损害事实的证明责任应当由原告承担;但在因果关系证明责任方面,主要的证明责任应当由被告承担。文章最后,笔者对环境侵权因果关系证明责任如何具体分配谈了自己的一些粗浅的看法并对环境侵权诉讼适用因果关系推定原则做了法理上的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