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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现代合同法律制度不可或缺的有机组成部分,合同解除制度愈来愈受到各国立法与司法的普遍重视,同时,国际条约吸纳了两大法系国家关于合同解除制度的规定,以期对国际民商事合同的解除作出较为统一、科学并且灵活的规范。我国现行《合同法》在制定过程中,充分注重对合同解除制度立法的比较研究,并深切认识到合同解除制度的价值性,将合同解除制度作为一项独立制度固定下来,改变了先前的三部合同法相互冲突的混乱现象,殊为立法的一大进步。但是,现有合同解除制度的不足与缺陷不容忽视,尤其是在加入 WTO 后,我国会在更大范围内、更深层面上参与经济全球化,合同作为国际民商事交易的最主要形式,其对双方当事人的效力是至关紧要的,因此,设立与国际条约相衔接的、体系完整、规范科学的合同解除制度势在必行。鉴于此,本论文拟采用比较法的研究方法,并结合司法实践中的合同解除法律问题,从法理价值和制度设计的角度对我国的合同解除制度展开优劣存废之探讨,以重新构建理想的合同解除制度。本论文共分为五章,分别为第一章合同解除概述,第二章合同约定解除的条件,第三章合同法定解除的条件,第四章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第五章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在总体上涵盖了合同解除制度的各个重要法律层面,并对其中重要的法律问题<WP=4>一一予以评述,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和建议。在第一章合同解除概述部分,笔者首先剖析了合同解除的法理内涵,认为合同解除与合同终止是一对相互区别的概念,论证了现行《合同法》将合同解除作为合同终止的一种形态之立法例有失偏颇的理由。其次,对我国合同解除的基本类型逐个予以评介,并进一步分析了不宜将协议解除纳入合同解除制度的理由所在。在第二章合同约定解除的条件部分,文章在对各国民法的合同约定解除条件进行比较的基础上,针对如何规制解除权条款提出若干建议,例如可以援引民法基本原则或适用合同法有关规制格式条款的规定来规制解除权条款,可以引入失权条款作为约定解除权的发生原因等等。第三章合同法定解除的条件部分是笔者不吝笔墨着重论述的章节,因为其无疑是合同解除制度的核心内容。笔者将情势变更原则与违约作为合同法定解除的发生原因。关于情势变更与合同法定解除的关系,本文从情势变更的概念、情势变更引起的合同解除的适用条件以及情势变更下行使解除权的效力方面予以论证。关于违约与合同法定解除的关系,分别对大陆法系的违约解除、英美法系的根本违约制度、国际条约的根本违约规定进行了评述,在此基础上,笔者对我国《合同法》的违约解除事由一一作出探讨,以明确其利弊,并对《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关于合同法定解除事由的规定予以赞同,阐述了将根本违约的判断标准贯穿到各种违约形态之中的立法技术的合理性。在第四章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部分,在列举了关于合同解除溯及力的立法学说之后,笔者对合同解除原则上有溯及力进行了价值分析,并说明了合同解除无溯及力的情形。在合同解除与损害赔偿的关系上,认为现行立法采用的是合同解除及债务不履行损害赔偿之两立主义并陈述相应理由。此外,还就不同情形下合同解除的损害赔偿作出说明。在第五章,笔者围绕合同解除权的行使,首先阐明了合同解除权的行使主体与行使方式,突出了合同解除确认之诉审判中实务问题的解决。其次,就解除权的行使期限与异议权的行使期限提出相关建议。最后,还对解除权的消灭原因予以归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