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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世纪开始以来的世界各国机动车损害赔偿的立法发展历程来看,有关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研究一直是非常重要的问题,也是令立法者颇感头疼的问题。改革开放后,伴随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消费者购买机动车能力的提高导致机动车增加率与日俱增,同时由于机动车的交通事故而给广大的人民造成了巨大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由此引发的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已经成为急需解决的严重的社会问题。在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责任主体的认定呈现出多样性与复杂性的特点。在实践中,对机动车享有使用权、支配权和收益权的人员范围非常广泛,赔偿责任主体既可以是机动车的登记所有人或实际管理人,也可以是机动车的质权人、承租人、借用人、挂靠人,个别情况下还有可能是抢劫者、盗车者等等。同时在交通事故中受到伤害的往往是自然人,属于相对弱势群体,为了保证受害人得到更好、更快捷的救济,我们必须厘清不同法律关系中的赔偿责任主体。目前在中国,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立法规定混乱,各地方的司法实践做法也不统一,这给司法实务带来了巨大的困难。本文旨对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一些理论问题予以探讨,着重讨论了目前在理论界居于主导地位的运行支配和运行收益理论,并对实践中比较特殊的损害赔偿责任主体认定的情况进行类型化分析。本文除引言部分,共分为四章。引言部分:主要阐明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认定的法律意义。第一章: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概述本章主要是探讨了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概念。同时对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主体的概念进行了区分第二章: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认定标准及归责原则有关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认定标准,在理论上有三种责任根据:危险分担理论、报偿责任理论、危险责任理论。在归责原则方面不但介绍了归责原则的历史变革,还阐释了不同学者关于此问题的观点。主要有无过错责任说、过错责任说和混合归责原则说。第三章我国有关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立法现状介绍《民法通则》、《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道路交通安全法》、《侵权责任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相关规定。第四章: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类型化研究正因为现在社会关系日趋复杂,因此导致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责任主体问题具有复杂性和广泛性的特点。限于篇幅有限,在文章的第四部分,介绍了八种特殊类型的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主要包括:1、未转移机动车所有权登记情形;2、分期付款买卖情形;3、挂靠、承包关系情形;4、出租、出借、融资租赁情形;5、质权、保管情形;6、被盗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情形;7、好意同乘情形;8、雇佣关系情形。这八种情况也是社会生活经常出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