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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我国劳动制度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其中最为重要的分类就是劳动者预告解除劳动合同制度和劳动者即时解除劳动合同制度。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制度要倾斜保护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的同时,还要兼顾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否则就是矫枉过正。本文第一部分,笔者对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进行宏观上的概述,首先对其概念和分类做了详细的介绍。其次,笔者对该制度的理论基础进行深层挖掘,从法理学上说,该制度追求的是实质平等的法律价值;从劳动法学上说,该制度在贯彻劳动自由权的同时,平衡了劳动自由权和用工自由权的关系,是劳动契约制度下雇佣保护制度的体现。最后,笔者探究了该制度的现实意义,总的来说该制度对形成以诚实信用为秩序的劳动市场、对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对形成实质平等的劳动关系都有着十分重要的积极意义。本文第二部分具体研究的是劳动者预告解除劳动合同,我国《劳动合同法》对此有相应的规定,但是总体来说比较粗糙,具体的问题是:该制度适用于所有劳动者、所有劳动合同、所有长度的试用期,忽略了这之间的合理差别,同时对于劳动者滥用该项权利没有任何法律规制。笔者考察了国外的立法之后,认为该项制度应该通过四种方式进行完善,分别是因劳动者类型不同而区别规定、应仅适用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明确劳动者滥用预告解除权的法律责任、根据试用期的长短规定不同的试用期预告解除制度期限。本文第三部分具体研究的是劳动者即时解除劳动合同,这方面我国的立法也做了相应的规定,但是仍然存在很多问题,比如缺乏劳动者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的标准,要么对用人单位显失公平,要么容易纵容劳动者过度使用该项权利;还比如我国对劳动者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和经济赔偿规定混乱,经济赔偿既不能全面覆盖所有情况,同时无论是补偿和赔偿都没有针对具体情况加以区分。笔者通过考察发现,国外立法规定该制度适用条件为严重违反劳动合同约定,并且在合同解除后注重劳动者的经济赔偿并且在立法上予以区分,因此我们在今后的制度完善上可以从这三个方面入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