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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的《婚姻法》自从1980年颁布以来,由于在改革开放的形势下,国家政治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和公民的思想观念等实际情况和过去相比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国门的日渐开启、市场的对外开放、体制的创新改革、经济的迅速腾飞、文化的多元发展、思想的不断解放,更重要的是公民的法律意识的日趋增强,这些新的社会现实强烈地冲击着人们的思想理念和生活方式,也深刻地影响着我国的婚姻家庭关系。因此,婚姻家庭关系在新的历史时期,也就必然会不断地出现以往没有过的各种类型的新情况新问题,致使原有的法律条文已不能完全满足解决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的需要。所以为了正确审理婚姻家庭关系中的纠纷案件,就需要不断补充完善现行《婚姻法》中相关的法律条文。为此,最高人民法院根据不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分别于2001年、2003年和2011年三次,及时出台了切合现实生活实际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二)、(三),作为对现行《婚姻法》的补充完善,从而为法院处理这一类的问题提供了具有可操作性的统一规定,弥补了法律在此问题上的一些漏洞,为尽可能减少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提供了必要的法律依据。而其中一个相当引人注目的情况是,出台了过去《婚姻法》中从未明确涉及到的房屋产权归属方面的法律条文规定。这是由于国家政策的改革开放,市场经济的发展变化,使得当今中国城市里的房市火热,在各种因素的推动下,房产价格不断地向上攀升,使得起步时比较平稳的房价迅速地走向了高房价时代。因此,当前房屋的价值已在绝大多数夫妻的家庭财产中占据了相当重大的比重,甚至是不少夫妻的家庭主要财产。而房屋作为一种资产,同时又具有商品的属性,其权属必然涉及到每个人的切身利益。因此,在离婚率居高不下的现实社会生活中,《婚姻法》三个司法解释中的涉房条款,作为对婚姻家庭中的房屋权属问题最具有权威性的法律解释,必然特别引人关注,势必会引发社会各界相关人士的广泛关注和热烈讨论。本文结合我国当前社会上的实际情况和司法审判实践,对《婚姻法》三个司法解释中的涉房条款,作了一定程度的研究和深入思考。在回顾我国历代婚姻法律制度中关于夫妻财产问题的基础上,对1980年《婚姻法》三个司法解释中涉房条款出台的社会现实背景和司法实践背景、体现的原则精神和其具体内容的细化分析等方面,进行了初步的解读。并对《司法解释》(三)中的部分涉房条款,结合社会现实问题,进行了延伸性的初步探讨,提出了一些具体的分析和建议。希望本文的解读能有益于对《婚姻法》三个司法解释的理解和宣传,对解决婚姻家庭的纠纷与矛盾,特别是涉房问题的纠纷与矛盾,推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能起到一些微小的作用;提出的一些分析与建议,能对我国《婚姻法》在今后的再次修改时,起到一点微小的参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