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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源自于西方欧美国家,是针对那些犯罪行为较轻、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罪犯,通过依靠社会力量的参与,将罪犯置身于社区内教育改造。我国实行社区矫正这种非监禁刑罚是顺应国际刑罚制度发展的大趋势,是创新社会管理的创举,对于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推动法制建设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进行检察监督是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检察监督职责之要求,是社区矫正工作顺利开展的需要。在过去近十年的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中,检察机关通过积极地实践探索,在检察监督方面积累了很多很好的经验。但是,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应以何种身份参与,如何有效开展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需要检察机关在实践中大胆摸索。针对社区矫正检察监督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例如当前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缺乏可操作性,监督方式单一,监督效果不佳,监督保障机制不到位等情况,检察机关应当以刑法、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为契机,吸收借鉴国内外值得借鉴的有益经验,完善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相关机制,从而增强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工作实效。本文构思:有必要开展社区矫正——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就必然要检察机关对其进行检察监督——国外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的现状(有何经验可借鉴)、国内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现状——社区矫正矫正检察监督存在的问题及改善建议。具体的论述可分为如下四个章节。第一章,通过两个章节主要介绍社区矫正制度和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制度的概念、性质等相关内容,以对社区矫正制度和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制度有个清晰全面的了解。关键在于对社区矫正制度价值意义的分析说明,表明我国很有必要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第二章,对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必要性和现实意义进行分析,表明社区矫正工作中的各司法、执行环节是很有必要由检察机关介入的。第三章,通过分析比较外国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监督,回顾我国社区矫正十年来的检察监督实践探索,试图从中得出我国社区矫正的一些工作模式,以便对社区矫正的检察监督工作有更清晰的认识。第四章,在剖析我国现行社区矫正司法现状的基础上,总结出一些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为检察机关更好的开展社区矫正监督工作出谋划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