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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德国民法理论中,损害赔偿作为唯一的侵权责任承担方式,损害赔偿包括恢复原状和金钱赔偿两种方式。无论是价值赔偿还是恢复原状,其实质上都是财产赔偿。《德国民法典》对物权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并没有统一规定,而是把物权请求权规定在物权法编,损害赔偿规定在债法编。但是物权请求权优先于损害赔偿请求权:其一,从维护物权本身的利益角度来看,先有物权请求权,后有损害赔偿请求权;其二,权利救济时,物权请求权优先于损害赔偿请求权而实现。我国的《侵权责任法》不同于传统德国民法的侵权行为法,侵权责任承担方式吸收物权请求权的具体内容。侵权责任承担方式吸收物权请求权的主要依据有两点:其一,侵权责任承担方式继承《民法通则》民事责任形式的规定;其二,《侵权责任法》是在我国大的“权利——义务——责任”民事立法格局之下的法律。侵权责任承担方式中的返还原物,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与物权请求权发挥相同的功能;侵权责任承担方式中的返还原物,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与物权请求权的具体内容完全一致。侵权责任承担方式中的返还原物,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与物权请求权逻辑构造不一致。物权请求权是建立在德国“权利——义务”的立法格局之中,物权请求权是在物权人受到侵害时,权利主张物权请求权,其站在原权利人的角度,相对人承担的是义务。我国确立了“权利——义务——责任”的民事立法格局,《侵权责任法》是责任法,规定侵权人承担的责任,因此在权利人受到侵害时,侵权责任法不是站在原权利人的角度,而是站在侵权人违反义务需要承担侵权责任的角度上。由于我国的侵权责任承担方式吸收了物权请求权的具体内容,只要我们站在侵权责任概念之下,损害赔偿与返还财产、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统一于侵权责任之下,二者并不存在冲突。《物权法》规定的物权请求权是站在权利人视角上得救济权,《侵权责任法》的侵权责任承担方式是站在侵权人角度的责任承担。基于此,物权救济在适用《物权法》和《侵权责任法》时,物权救济的法律适用解释如下:其一,侵权责任承担方式中的返还财产、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与物权请求权构成要件完全相同。其二,物权请求权是站在权利人角度的救济权,侵权责任承担方式是站在侵权人角度的责任承担。虽然我国民法理论主要是继受大陆法系德国法传统民法理论,但是基于社会的发展变化和我国实用主义的民事立法,从《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的逻辑看我国民法制度已经不同于德国法传统下的制度,因此,我国没必要完全继承传统德国的民法理论体系。基于我国民事立法的传统和经验;基于《侵权责任法》的独立成编;基于民事权利多元化的保护;基于《侵权责任法》功能的多元化,民法典中继承《侵权责任法》多元化的侵权责任承担方式,《物权法》中无需规定物权请求权。